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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支持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延州政发〔202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州支持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支持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动延边州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运输服务需求,支撑延边州深度开发开放,强化区域协同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延边建设,制定以下举措。 一、加快机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一)加快推进机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民航局支持,加快解决延吉机场迁建工程前期项目审批、资金筹措等问题,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程,争取尽快开工。强化和龙金达莱机场建设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早投用。(州延吉新机场建设办、州发改委、延吉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延吉机场竞争力。增加自助值机设备,增开安检通道,推动安检设备迭代升级更新改造,进一步优化航班时刻和航线网络,提高延吉机场整体保障水平、运输服务质量、机场运行效率和通达能力,提升延吉机场在国内、国际机场中的竞争力。争取到“十四五”时期末,延吉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突破218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突破8090吨,国际通航点达到8个,国内通航点不少于17个。到2035年,延吉机场综合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发展成为服务全国重点地区,辐射日、韩、俄的东北亚区域重要门户机场。(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文广旅局、延吉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打造“四型机场”。在机场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中,充分体现平安、绿色、智慧、人文理念。加大安全能力投入,加强安全生产防控,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提升延边州民航安全总体水平。全面推进应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统筹推进环境友好型机场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机场数据共享、协同高效、智能运行。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逐步提升机场人文品位,持续提高服务品质。(州政数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延吉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综合交通体系。按照应联尽联原则,加强规划衔接,优化接口设计,合理设置多种交通方式的停靠点,统筹构建机场与长珲城际铁路、长图铁路及珲乌、鹤大、延长高速公路等陆路交通线有机连接,形成空地相互呼应的交通方式、协调联运的交通体系,为机场客货集疏运提供高品质联运服务。(州发改委、州延吉新机场建设办、州交通运输局、州自然资源局,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延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配套建设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统筹考虑公路与机场布局,规划建设与机场、临空经济区连接的公路项目。积极组织开通公共交通服务,围绕302国道、机场线、延吉市中环路四期等交通路网做好设计,加强机场、临空经济区与外部联系。〔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加大朝阳川机场投入力度。继续对朝阳川机场进行投入,实现新老机场有序接替,保证在过渡期内民航事业发展不受冲击、平稳上升。加快解决机场国际货运监管库问题,积极筹措资金、启动建设,确保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协调延吉海关,延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航线结构,提升运输服务能力 (七)科学开发国际国内航线网络。坚持国际国内两张网并行并重,加强与相关航空公司的合作,提升延吉机场覆盖能力。科学培育国际航线,以首尔、清州、釜山、大阪、符拉迪沃斯托克等重点城市为节点,进一步拓展延吉至日本、韩国及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新通航点,加快恢复延吉机场国际货运功能,积极发展延吉至东北亚周边各国的国际货运包机航线,争取开通全货运包机。持续扩大国内客运航线网络,推动开通延吉至西南、西北、东南、中原地区国内重点城市的航线,加快恢复延吉至宁波、成都等航线,力争每年新增国内、国际航线2条以上。(州文广旅局、州商务局、延吉市人民政府,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增加航空运力保障。积极引进战略性航司,加强与相关航空公司的协调,持续引进过夜运力,改造现有机型,根据航空公司布局战略,在迁建延吉机场前引进1家基地航空公司,5年内争取引入第2家基地航空公司,提高延边州航空运力保障数量。深化与航空公司战略合作,通过调整航班起降频率、优化航班时刻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运力结构。(州文广旅局、州商务局、延吉市人民政府,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元创新发展,壮大临空经济规模 (九)壮大发展临空经济区。立足区位、资源优势,按照“港、产、城”融合发展导向,吸引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入驻,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跨境电商、对外贸易、国际旅游、医疗美容等产业。积极利用延吉保税物流中心(B型)、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延边跨境进出口中心,加强与长春临空经济区、吉林临空经济区互动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推动国家批准设立延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延吉综合保税区等对外新平台,推动建设珲春临空经济区。支持延吉临空经济区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力争到“十四五”时期末,延吉空港经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亿元以上、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80亿元以上,引入各类企业100户以上。〔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协调延吉海关,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航空物流枢纽建设。依托延吉空港经济开发区,谋划建设国际贸易货物集散中心和辐射东北及东北亚地区的区域分拔中心。加快建设口岸物流园区,培育一批多式联运型物流企业,推动实施延吉现代综合物流园、珲春铁路国际物流园等一批大宗资源商品综合物流园区、冷链物流园区和跨境海产品专业物流中心项目,打造东北亚地区的重要物流枢纽。加强延吉机场货站、仓储等设施建设,早日完成国际货站建设,提高货运保障能力,适时启动冰鲜水产品监管场所前期工作。积极引入国内、国际快递龙头企业在延吉设立分公司或运营基地,建设航空快递专舱及集散分拨中心,构建规模化、网络化航空快递服务体系。〔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谋划“航空+”多式联运体系建设。探索铁路货站、公路货站、机场货站和交易市场货站“四站合一”模式。积极打造“航空+航空”(干线+支线)、“航空+普通铁路”、“航空+货运公路专线+口岸”的联运体系。谋划铁路和货运公路专线直接进入到机场区的交易市场,创建铁路货站、公路货站、机场货站和交易货站,站站融合相连,货物“入港—交易—出港”全流程无缝对接的多式联运体系。(州交通运输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协调延吉海关、图们海关、珲春海关、延吉机场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产业领域,培育打造新动能 (十二)全面拓展通用航空业务。支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通用航空运营基础设施,开通通用航空业务。深度挖潜通用航空在农林喷洒、电力巡线巡塔、遥感测绘等方面传统业务,继续扩大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助、人工影响天气、遥感测绘、环境监测、航空摄影等服务范围,积极发展航空运动、警务飞行、飞机维修、飞机托管及公务机、通用航空培训等新兴通用航空服务。〔州发改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广旅局、州体育局、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教育局,协调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延吉机场分公司,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航空、旅游产业联动发展。研究推出“机票+酒店+景区门票+旅游服务链条其他相关资源”优惠活动,结合“通用航空+旅游观光”模式,推出一批空中游览飞行观光路线,促进通用航空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针对省内及东北市场打造“航空+落地自驾”系列产品,积极开发“延吉+长白山+虎豹公园”“延边+朝俄边境城市”旅游环线,以机场为集散枢纽,进一步盘活整合州内各县(市)的自然、文化、民俗、红色旅游资源,将主要景区景点穿珠成串,发挥联动效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旅游交易活动,争取延吉机场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推动在和龙、安图等县(市)设立跨境或边境旅游试验区。着重推出“航空文化游”等系列精品线路,鼓励有条件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建设航空飞行营地,开展航空观光、低空娱乐飞行等项目。筹划“飞越景区”特技飞行表演,依法依规支持具有资质的企业推出滑翔伞、三角翼、固定翼、高空跳伞、热气球等精品飞行体验项目。支持发展航空摄影、商务飞行等“通航+”特色产业。〔州文广旅局、州外事办、州公安局、州体育局,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航空食品产业发展。积极对接国内航空公司,组织开展民族食品推介会,按照航空食品采购标准,支持州内食品企业配套建设加工、包装生产线,争取将打糕、牛板筋、韩式拌饭等特色民族食品进入航空食品采购目录。〔州文广旅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策划“航空+地产”发展模式。依托延边州资源优势,针对航空旅客高净值特点,谋划推出“航空+康养+避暑+地产”模式,促进康养、避暑游、房地产产业融合发展。有序招引康养地产企业、险资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来延投资布局,开发康养特色小镇、颐养社区、老年公寓等产品,支持国有投资平台参与康养地产项目建设运营。积极拓展闲置房源,按小区集中连片开发,瞄准重点客源地走出去宣传推介,借助航线将房交会开到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吸引优质客源到延边旅游购房,推动形成夏季到延边避暑、冬季回南方过冬、第三方托管服务的成熟商业模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与医疗、养老机构密切协作,提供便利服务。〔州住建局、州文广旅局、州卫健委、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航空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通航知识进校园、通航夏令营、航空嘉年华等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通航发展氛围。谋划建设航空科普教育基地、通航小镇、飞行营地和康养中心。推动各级通航类企业及行业协会、俱乐部和社团等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举办各类展会、竞赛、营地等活动,拓展体验式航空运动服务。〔州教育局、州发改委、州文广旅局、州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卫健委,协调延吉机场分公司,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供政策支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七)强化资金支持。研究设立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积极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民航发展基金及省级机场建设、航线开发等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航线补贴、物流类补贴、通关能力类补贴,增强航空业竞争力。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作用,依法依规切实加大对航空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航空公司恢复及新增航班航线、投放过夜运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机场建设和航空经济发展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文广旅局,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分局,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供有力土地保障。对纳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机场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违法用地的,统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机场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依法报批先行用地。对列入国家机场建设规划的机场项目,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服务清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调度,加快推进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州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给予税收政策支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州、延吉市与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收入划分政策,提高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地方税费分成比例,对符合要求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内航空运输企业在机场新增设立基地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落实办公用地和用房及新建机组酒店等优惠政策。(协调州税务局,延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科技创新人才、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引进,合理利用好现有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场和航空公司运营、航空经济、通用航空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等引进给予优惠政策。加强与各类院校交流合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州人社局、州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政策及早见效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主体责任,将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谋划、加快推进机场建设和航空经济发展。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强化沟通协调。研究在沈阳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加强与航空公司的战略合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客货运输、制造与维修、旅游与物流等国内相关航空企业及投资公司参与支持我延边州民航业发展。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发挥全域旅游营销平台作用,依托长春航空展等大型展会,大力宣传延边民航业发展优势、规划布局、支持政策、重大项目和发展成绩,进一步扩大延边州民航业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专栏2023-09-07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延州政函〔2023〕13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函〔2021〕63号)规定,州生态环境局、州人社局组成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评。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2022年,各县(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立州”“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战略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生态领域突出问题,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良好,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维护。一、考评结果经全面考评,2022年度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等次为珲春市人民政府,良好等次为延吉市人民政府、敦化市人民政府、图们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汪清县人民政府,合格等次为龙井市人民政府、安图县人民政府。二、主要成效2022年,全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提高。空气质量继续保持在全省前列,延吉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7%,较2021年上升1.6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17微克/立方米,较2021年下降19个百分点;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州优良水体比例为82.6%,较2021年上升3.4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体;全州9个县级及以上在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部达到Ⅲ类水体。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状况良好,2022年延边州生态质量指数(EQI)为82.36,生态质量为一类。(一)生态强省建设稳步推进。成立“争当生态强省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延边州关于加快建设“生态强省”工作计划》《延边州生态强省建设施工图》《延边州落实〈生态强省决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任务分解表》(延州环领办〔2022〕1号),建立任务责任清单,细化分解135项工作内容,落实责任部门,实施图表化推进。同时,积极谋划实施生态强省重点工程项目20个,总投资187.2亿元。按照“生态立州”战略中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要求,积极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完成敦化市、延吉市、图们市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创建工作。(二)生态环保督察问题高效整改。深入落实“四项机制、八项制度”和“三本账”,统筹推进各级反馈问题整改。第一轮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延边州66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64项,剩余2项为汪清龙腾公司大量干馏渣堆存问题,正在持续整改中;交办延边州1591件信访案件,已完成整改1584件,剩余7件(21个点位)均为安图县域白河林业局违建问题,正在持续整改中。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延边州33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28项,剩余5项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中;交办延边州233件信访案件,已办结227件、阶段性办结6件,办结率97.4%。第二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延边州31项整改任务,已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有序推进;交办延边州180件信访案件,已办结172件、阶段性办结8件。(三)污染防治攻坚持续纵深推进。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和全量化处置,强化秸秆违规焚烧火点监督,全州未发生因秸秆露天焚烧引发的大气污染问题。全州125台20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除尘脱硫等治理设备及国能龙华延吉电厂、大唐珲春发电厂超低排放治理设施全年稳定达标排放。深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建立延边州24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190余家加油站等4400多个数据信息台账。水污染防治方面,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全州9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6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59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已全部完成,并建设隔离防护、界碑、交通警示牌等标识。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全州现有排污口489个,已完成档案建立、设立标识牌。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22年完成了30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8.2%。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经排查1049个村未发现农村黑臭水体。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严格受污染耕地管理,开展安图县安全利用类耕地300亩修复工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100%。加强建设用地流转管控,30个“一住两公”和有土壤污染隐患的地块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监管,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四)生态安全屏障得到有效巩固。实施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完成更新造林58733公顷、长白山森林植被恢复工程7040公顷。深入推进“绿盾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区内的1280个问题点位完成整改。持续做好环境应急风险防控。加强“一废一品一库”等领域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五个第一时间”和“零报告”制度,切实落实环境安全管理责任。2022年,全州未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五)环境治理体系日臻健全完善。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现代治理体系。责任体系进一步压实,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深入推动“三线一单”在项目环评审批、规划编制、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等方面的应用。全面强化排污许可发放监管,全州共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214个。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定9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已基本办结7起,涉案金额335974.39元。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98件,处罚100.5万元。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访工作,受理各类环境信访案件745件,办结745件,办结率100%。三、存在问题2022年,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环境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空气环境方面,近几年延边州空气质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22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9.7%,空气质量提升空间有限。水环境方面,延边州地处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源头断面受森林有机物的影响,在雨季强降雨时水质变差。二是项目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县(市)因地方财力紧张配套资金不足,项目谋划包装积极性不高,专项资金支持的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达到项目绩效目标、未按时开工、资金拨付率较低等问题。三是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还需深入推进。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个别问题因整改时间紧、工作推进难度大,未按时完成整改。四、工作要求各县(市)、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落实争当生态强省建设排头兵的战略目标,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产业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持续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高标准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加快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奋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打造美丽中国“延边样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2023-09-01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州庆放假的通告根据2023年4月20日公布施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州庆放假安排通告如下:放假时间为9月3日(星期日)至9月5日(星期二),共3天。9月2日(星期六)正常公休。节假日期间,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保证信息畅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全州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度过假期。特此通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
专栏2023-08-25 -
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办发〔2023〕12号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修订后的《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23年7月1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延边,进一步规范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4号),结合州委、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公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本规则所称公职法律顾问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经州委、州政府聘任后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本规则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任职于高等院校或者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专家或者专职律师。第三条 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法律顾问工作,联合建立以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等法律服务工作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第四条 州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和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公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复核、校对和整理;(二)参加外聘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参加的有关会议;(三)处理外聘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及时办理的紧急法律咨询函件;(四)为州委、州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五)办理所在单位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等相关法律事务;(六)参加州委、州政府有关会议,对州委、州政府指定的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以及重要舆情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七)办理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为党委领导民族立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二)根据需要参与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三)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州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论证等工作;(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活动,协助州委、州政府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州委、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五)对州委、州政府指定的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以及重要舆情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六)列席州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州委、州政府邀请参加的相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服务;(七)为州委、州政府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作法治专题讲座;(八)办理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第二章 法律顾问资格条件与聘任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业内威望高,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社会形象好;(三)专业能力强,在所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学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一定影响力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四)模范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熟悉州情、社情、民情,了解党政机关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六)身体健康,有较强履职意愿,能够积极完成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任务;(七)初次聘任,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八)未在县(市)党委、政府担任法律顾问;(九)聘任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州司法局负责建立法律专家库,在法律专家库成员中遴选法律顾问。具体程序如下:(一)组织推荐。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推荐公职法律顾问人选;州司法局、延边大学、州委党校等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工作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专家库成员人选,并对被推荐人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二)审核提名。州司法局审核被推荐人选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其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统筹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拟定法律专家库人选建议名单,在法律专家库中确定公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拟任名单。(三)发文公布。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人选建议名单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后,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公布。(四)签订合同。州司法局负责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九条 法律专家库成员聘任期限为5年,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为3年,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第十条 法律顾问聘任期满或出现空缺时,由州司法局负责从法律专家库成员中进行补聘。法律专家库使用期满时,由州司法局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办理。第三章 法律顾问履职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理州委、州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客观、公正、合法、准确、及时办理法律事务。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免受外来干预和影响;(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参与州委、州政府组织的相关重大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四)应邀列席州委、州政府相关会议;(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六)聘任时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二)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州委、州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六)不得将所承办的法律事务转交给第三方办理;(七)聘任时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方式主要有:参会咨询、函件咨询、电话咨询、承办委托事项以及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指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采取下列程序:(一)对党委领导立法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对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州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草案、州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等事务,由州司法局组织相关领域法律顾问进行讨论研究并出具相关意见建议,供起草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履行程序;(二)州委、州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参与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三)对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由州司法局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州委、州政府决策参考;(四)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州司法局事先将相关材料递交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供州委、州政府决策参考;(五)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由州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供州委、州政府决策参考;(六)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可以通过电话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问题。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的法律顾问应及时向州司法局报备咨询内容和服务情况;(七)州委、州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参加项目洽谈或诉讼、仲裁等活动,由州司法局负责协调,并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办结后,法律顾问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承办单位和州司法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的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州司法局应提前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给予充裕的时间进行研究和思考。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州司法局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要求法律顾问回避。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方式为主。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法律顾问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服务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第十八条 州司法局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法律顾问业务专长,安排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仅负责对州委、州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时,各级党政机关和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四章 法律顾问管理第二十条 州司法局负责制定法律顾问值勤表,并做好登记。第二十一条 州司法局负责制定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职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期内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司法局报请州委、州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一)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履行约定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二)在日常考核评价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为“不满意”的;(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四)违反执业纪律,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州委、州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绩效奖金,根据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和工作绩效核发。公职法律顾问不支付法律顾问报酬。第二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由州司法局负责该项经费的预算、支付和结算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职法律顾问管理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州司法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州委、州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司法局承担。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7日印发的《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延州办发〔2021〕19号)停止执行。
专栏2023-07-31 -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即日起,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延边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延州政办发〔2006〕29号)同时废止。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州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州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生产经营单位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4.3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4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5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6 信息发布 4.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避难场所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宣教培训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延边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管理工作。州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火灾消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生态环境、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预防和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省牵头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延边州牵头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市)牵头组织应对。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州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启动州级应急响应的,州安委会转换为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州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同,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州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各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州级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向省或相关地区提出应急支援请求,必要时协调驻延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州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群众救助、社会稳定、宣传舆情、法治保障、环境监测、专家支持、外事协调等工作组。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做出调整,各工作组参加单位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明确并及时调整。各工作组牵头部门与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确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传达州指挥部重要指示,与州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综合协调、调度落实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局牵头,主要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组:由州卫健委牵头,主要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区疾病控制、医疗保障等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工信、发改、商务、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州通信办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受损通信网络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住建、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损毁公路抢修、应急运力保障等工作。 群众救助组:由州应急局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属地做好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等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舆情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州指挥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 法制保障组:由州司法局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处置、管控措施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水体、空气、环境情况进行监测,有关数据及时报现场指挥部,提供解决方案。 专家支持组:由州应急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负责为应急决策和抢险救援提供方案和智力支持。 外事协调组:由州外事办牵头,负责应急响应有关涉外工作的协调落实。 根据需要,州指挥部可设立州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属地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1.2 州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州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局),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应急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兼任。 州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主要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州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召集州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州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2.2 州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和街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社区)协助做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州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人民政府派驻现场指挥机构的,州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或接受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指导,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如果先期派出了工作指导组,则工作指导组并入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涉事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发地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研判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地区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地区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预计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等)、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情况、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救援救灾部门和重点防范部门的信息交换。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应预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涉及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市)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市)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有关人员、单位、部门、政府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续报。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1)涉及公共安全救援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9”“120”“110”等公共安全救援电话求助。 (2)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1 分层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应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州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应对;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本州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或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应急支持。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州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时段,或容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容易造成事故放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等,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造成事故放大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领导同志批示实施。 4.3.2 响应分级 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即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一级响应。州级一级响应启动后,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州现场指挥部,州委书记、州长赴现场指挥任总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分管副州长任副总指挥。 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或可能发展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二级响应。州级二级响应启动后,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州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 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事故灾害情况敏感复杂超出事发地县(市)处置能力的,州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三级响应。州级三级响应启动后,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州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分管副州长或州人民政府指派专人任总指挥。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与上级、属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响应分级保持好衔接。 4.4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4.1 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一级响应,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州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请求省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事发现场统一指挥。 4.4.2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省指挥部决定省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州、事发地县(市)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到省现场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在省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4.5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5.1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5.1.1 信息研判与处置 州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二级响应,根据事故性质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成立州现场指挥部,初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任务、分工和措施,组织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需要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时,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开展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5.1.2 现场处置 州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县(市)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州现场指挥部,在州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州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加强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暂时停止应急处置决定,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州现场指挥部。州现场指挥部在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后,再行组织施救。 4.5.1.3 调集应急资源 州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对应急资源进行科学测算,统筹协调调集、补充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和物资。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驻地部队给予支持。 4.5.1.4 维持现场秩序 州公安局按照州现场指挥部指令和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必要时,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和重要目标实行隔离保护。 4.5.1.5 医学救援 州卫健委按照州现场指挥部指令和现场救援需要,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5.1.6 转移人员安置 州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及事故危害程度等,确定受威胁的区域和人员转移疏散的方式、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到应急避难场所。 4.5.1.7 现场应急保障 州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事故现场要害部位和装置保护工作,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供电、供水、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等工作。 4.5.1.8 环境保护 州生态环境局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风险分析,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减少污染量。 4.5.1.9 维护社会稳定 州公安局会同或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矛盾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舆情社情监测,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依法处置。加强转移人员及遇险遇难人员家属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事故发生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州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 4.6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如果救援现场情况紧急,不立即暂停救援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必要时州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5.2 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给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市)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和专业队伍与非专业队伍的合作,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6.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3 避难场所保障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4 技术保障 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作用。 不断完善应急指挥无线通信网、应急指挥卫星通信网和应急指挥调度综合应用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整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城市生命线、特种设备、雪亮工程等监测监控信息,建立城乡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城乡安全风险发现、防范、化解、管控的智能化水平。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畅通,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提供应急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发布实施后,州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培训、宣贯、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编制修订相应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局备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等编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与上位预案衔接,结合实际编制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应急处置卡等预案支撑文本,并强化贯彻实施。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延边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延州政办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附件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州委组织部: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配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调整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州委宣传部:组织州直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统筹发布安全生产科普知识。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全州各级媒体开展社会公益性宣传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委编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设置,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内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 州总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县(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县(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共青团延边州委:以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为载体,广泛发动青年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实践当中。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提升青年劳动者安全生产技能水平,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州妇联:将创建“平安家庭”等活动作为载体,广泛发动、组织妇女群众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在创业妇女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州发改委: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监督电力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州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研究分析全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教育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州工信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全州通用机械制造业、消费品、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质燃料、燃料乙醇)、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汽车、黄金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监护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工信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民委:指导全州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协调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宗教场所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公安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州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州司法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制定并下发《延边州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及其他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州财政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州人社局: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环境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置。指导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州住建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城市交通运行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商务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负责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文广旅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应急局: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州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州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州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州安委会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巡查。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承担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州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体育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州机关事务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负责本单位直接管理的办公楼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州政数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交换。 州林草局:指导协调林木采伐、草地收割等生产经营作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初期处置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延边广播电视台: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州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州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 (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延边分局: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监察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延边银保监分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除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特殊对象以外的火灾扑救、人员搜救。 延边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并实施森林和草原消防救援工作,负责实施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指导并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社会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组织指导并开展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专人对辖区林下可燃物、林情、社情、民情开展实地踏查。负责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延吉车务段: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延吉机场分公司: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职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任务的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专栏2023-07-21 -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通道畅通、平台升级、投资贸易促进、多元合作拓展、人文交流深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3〕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通道畅通、平台升级、投资贸易促进、多元合作拓展、人文交流深化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通道畅通、平台升级、投资贸易促进、多元合作拓展、人文交流深化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开放发展大会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高水平开放通道畅通、平台升级、投资贸易促进、多元合作拓展、人文交流深化5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12号)要求,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我州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新突破,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开放发展大会精神,深化“五个合作”,围绕“通道畅通、平台升级、投资贸易促进、多元合作拓展、人文交流深化”等5个行动,聚焦重点、综合发力,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高水平对外开放各项工作,着力提高国际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我州经济增长动能和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开放通道基础。着力畅通国际开放通道。完善珲春铁路口岸硬件设施,力争到2025年“长珲欧”班列运行110列;推动“吉浙1号”稳定运营,早日复航珲春经俄港口到韩国、日本等航线,实现陆海联运、铁海联运;加快推进珲春国际港项目建设,培育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航线;推动与宁波舟山港合作,丰富多式联运航线品类,搭建二手车及零部件交易多式联运合作平台,构筑航线物流支撑;畅通空中开放通道,抓紧恢复更多国际航班,争取开通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力争2025年国内外(地区)航线达到32条、通航点33个。完善铁路、公路、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敦化至牡丹江高铁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推进大蒲柴河至烟筒山高速敦化段项目建设,力争2023年完成和龙机场主体工程建设,2024年上半年全部竣工;力争2025年全州铁路通车里程突破990公里,高铁运营里程突破350公里,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达到2700公里以上。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三合、南坪口岸升级为多边口岸,加快建设双目峰口岸和珲春通关中心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等指定监管场地;推进珲春电子口岸建设进程,提高口岸信息化水平;向上争取省级和国家部委支持,推动俄方切实提高口岸过货能效。(二)提升开放平台能级。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按照国家和全省统筹部署,进一步推动开发区整合优化,加强开发区监督管理,提升统筹资源和项目承载能力。发挥国家级园区引领作用,完善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放功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政策支撑,引导优质资源、优质项目集聚,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参加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推动各级、各类开发区争先进位,提升产业集聚能力。促进特殊功能区创新发展。推动珲春综保区加强制度和政策创新,大力推动延吉、珲春两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扩充提升互市贸易区(点)、保税物流园区等开放平台功能,加强国际合作,强化投资促进,扩大贸易规模,实现区域经济新发展。争取延吉保税物流中心(B型)晋档升级,建设外向型产业集聚区。抓好边境开放平台建设。有效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统筹国家级、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引进一批加工类产业项目,建设发展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文化旅游等业态,形成边境特色产业集群。布局对外开放合作新平台。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争取延吉—长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启动建设,推动吉林自贸区(延吉片区)申报取得实质进展,进一步促进全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扩大投资贸易规模。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围绕20个重点产业链和5个基础设施保障链,依托重大经贸交流活动,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招商,吸引更多资金、技术、项目、人才,抓好重点签约项目招引推进、组织协调、属地服务等工作,加快项目履约进程,力争全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年均增长25%、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65%。提升外贸规模质量。用好俄罗斯市场窗口期,推动对俄经贸规模跨上新台阶。以珲春为通道,加快互贸落地加工产业园建设,推动LPG储备基地、百万吨进口煤炭储备基地等重大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对外贸易实现创新发展,贸易总量结构不断提升,力争全州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年均增长8%。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巩固提升传统服务贸易,培育冰雪游、生态游、民俗游等领域国际旅游服务品牌;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依托延吉高新区等平台,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动漫设计、运营维护等数字化服务贸易,推动服务外包出口转型升级,力争外包离岸执行额年均增长5%。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加强与俄罗斯、韩国等周边国家经贸合作,推动对俄林业、金属矿业合作项目稳定发展;引导对外农业、渔业、林业、矿业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吸引更多上下游企业参与投资,力争对外直接投资额(非金融类)年均增长7.0%。(四)构建多元合作体系。深化延甬对口合作。学习宁波改革创新经验,深化全州政务服务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延甬科技创新合作,加强两地科技大市场交流,精准对接双方重点领域项目;推进产业链现代化合作,加强重点产业链融合对接,深入谋划合作项目;深化产业合作园区建设,落实好吉浙两省“一市一平台”建设部署,学习宁波市各类功能区建设成功经验做法,开展务实合作。强化重点区域战略合作。精准对接“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加强农机装备制造、现代农业、冰雪经济等重点领域对接交流;积极发展食品精深加工,努力将延边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的“中央厨房”;搭建中医药产业合作平台,构建延边“延品南下、粤品北上”便捷通道。加强东北区域海洋经济、边境旅游、医药健康、林下经济、林业碳汇等领域合作。加强与央企、商协会合作。充分利用“央企进吉林”等对接平台,推进与央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吸引更多央企深度参与延边振兴发展。加强与各类商协会交流合作,开展“民企、知名商协会”延边行,以及重点产业专题招商活动,吸引更多民营企业来延投资兴业。深化文旅合作。深挖长白冰雪文化,开发边境旅游资源,打造特色文旅线路,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打响“长白天下雪•‘吉’美在延边”品牌;强化海外线上推广,提升延边文旅国际知名度;开发跨境旅游产品,推动恢复“中俄小型自驾车跨境游”和“中朝跨江游”旅游项目。(五)深化人文交流。加强干部交流。落实“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培养计划,精准选派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挂职锻炼;利用挂职干部人才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强化交流单位之间的合作,拓宽广度和深度。深化人才交流。加快推动延边籍人才回乡创业,做好引才留才工作;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引进,提升人才工作站服务引进科技人才能力;从人才引进、职业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落实重点产业人才支持政策,不断壮大延边人才队伍。深化教育交流。加强与域外学校合作办学,深化教育对外交流开放合作,积极参与海外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延边大学承担好国际汉语教师培训等任务,打造延边教育品牌。深化科技交流。搭建政府间、机构间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深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韩国、俄罗斯、日本等东北亚区域国家在电子信息、生物信息等领域关键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州落地转化。争取利用三年时间,新增域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1个、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1个、区域研究中心达到1个。引进高层次人才达到100人以上。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立足全州开放发展大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强化协同、压实责任,因地制宜、创新举措,用好“五化”闭环工作法,一体化推进高水平开放行动建设工作,强力保障各项任务落实见效。(二)营造浓厚氛围。用好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我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释放延边大开放、大保护、大开发、大合作的鲜明信号,引导全州上下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抓住机遇、争取资源、拓展市场,为延边全面振兴注入更多动能。(三)定期调度督导。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实施“季调度”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各项重点工作实施进度,确保工作任务和重点举措顺利推进。(四)总结经验做法。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务实进取,加大投入,优质高效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梳理剖析矛盾问题,以典型引领、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谱写延边振兴新篇章。附件:1.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通道畅通工作任务清单2.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平台升级工作任务清单3.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投资贸易促进工作任务清单4.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多元合作拓展工作任务清单5.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人文交流工作任务清单附件:附件1 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通道畅通工作任务清单.doc 附件2 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平台升级工作任务清单.doc附件3 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投资贸易促进工作任务清单.doc附件4 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多元合作拓展工作任务清单.doc附件4 延边州推进高水平开放多元合作拓展工作任务清单.doc
专栏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