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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指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中,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及科研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考察立项、验收评价、绩效管理等实施过程。第四条 科技计划诚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科技专家等自然人。第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权、谁尽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建立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数据库,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交汇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市科技局资源统筹与监督诚信处(以下简称资源统筹处)负责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情况的记录,负责接收科技计划诚信相关的举报、申诉、建议及信用修复申请等,做好信息的数据化管理,惩戒措施的实施。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信用情况的审核查验,并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实施惩戒等工作。第八条 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的前置审查,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评估、惩戒处置等。第九条 责任主体应当坚持科技计划诚信承诺制度,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及违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 失信行为分类与惩戒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名单,依据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具体内容为:(一)一般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及未按项目合同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的。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3.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4.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各类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请托行为。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未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评审活动等。6.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7.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诚信承诺制度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通过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承担、服务资格及相关称号、荣誉等行为。2.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未经审批或报备,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科研经费,谋取私利。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规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要求及时退回应予以收回的财政经费的。2.评审专家触犯法律、法规,或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等,情形及影响特别严重的。3.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或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4.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5.阻挠、干扰、对抗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的。6.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特别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一条 惩戒措施: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3.暂停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5.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6.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其他处理。上述惩戒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5、6项惩戒措施应当根据失信行为分类,明确惩戒期限,对于一般失信行为期限为3年以下(不含3年);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3至5年;对于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5年以上(不含5年)。责任主体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应的惩戒措施。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调查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合同、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正式报告及承诺书,科技计划、评比表彰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程序包括:(一)启动调查。发现科技计划诚信违规行为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后,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依据线索内容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确认属于科技计划诚信问题的,启动调查程序。(二)调查实施。调查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开展,可委托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执行。被调查对象及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充分听取其就调查事项所作的陈述与申辩,以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及处理结论的客观性。(三)处理决定。业务处室基于调查结论及陈述申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资源统筹处汇总后提交局会议研究审议。业务处室将审议后的处理决定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四)记录与应用。资源统筹处负责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与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信息需完整记录失信行为事实、分类认定及相应惩戒措施。各业务处室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 对失信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原则上应自启动调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期间,可根据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项、第6项等相关规定,对被调查责任主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若后续作出处理决定时涉及惩戒期限,该期限自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写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责任主体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无正当理由、无充分证据或线索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严格控制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可视情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建立涉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的,影响社会稳定等其他因素不宜公开的名单信息,由市科技局相应业务处室进行涉密审查。确需发布的,应进行必要的技术脱密处理。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监督第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责任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申请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等情形的除外:(一)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二)修复申请距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已满3个月,且期间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三)作出诚信承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如若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愿意接受从重处理。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程序:相关责任主体向资源统筹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实、提出修复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修复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移出失信行为数据库,中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进行修复标注。相关责任主体惩戒期满且符合第十九条(一)所列条件,到期自动修复。涉及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还应符合其所需条件,并按相关程序修复。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强化科技计划诚信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工作管理流程,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关键环节诚信管理工作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134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4-1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6年1月30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等信息,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第八条 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合同信息数据。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住房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以及住房建设部门收到的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住房建设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信用评分=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市场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按照信用评分,划分为A(优秀,评分≥800)、B(良好,800>评分≥700)、C(中等,700>评分≥600)、D(较差,600>评分≥500)、E(差,评分<500)五个档次。第十二条 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第十四条 已纳入评价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第二十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建设工程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4-02
  • 关于印发《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法规和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宿迁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活动或科技业务中科研活动(以下统称“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科研信用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强化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四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行政区域以及协调配合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第五条  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申诉复查严格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第七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记录。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号码,以及科研活动的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二)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遵守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三)失信信息是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开始及结束时间、科研失信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六)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八)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九)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十)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十一)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十二)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一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三条  在科研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失信信息记录。(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第五章  科研信用信息应用第十四条  对科研诚信良好的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评奖评优、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等。第十五条  对科研失信的责任主体,视违规行为性质,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披露;(三)暂停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六)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科技企业称号、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八)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十)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部及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失信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措施进行处理。给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七、八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九项处理。第十七条  给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要求将相关科研信用信息推送国家、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六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  失信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文件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第二十二条  失信责任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履行义务、纠正行为的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含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弥补损失等,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按规定推送国家、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  失信责任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中,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确定的规则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8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19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12月23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的机构等;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五)根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动态更新参评单位名单。属于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说明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六)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生态环境”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参评单位、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二、评价实施(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违法(400分)、环境管理(300分)、社会责任(200分)、公共信用(10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计分制,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单位,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为800分,其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计分,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等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规定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1.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得分在900分以上,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下同);2.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900分以上,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3.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一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4.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得分在400分~600分(含),或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但一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5.E级(差,以黑色表示):得分在400分及以下。或得分在400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单位(含参评单位责任人员)三年内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三年内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三年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参评单位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开展两项以上环境参评领域相关业务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十一)评价指标记分依据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归集的环境信用信息为准,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或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十二)参评单位因环境违法被扣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指标修复申请,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执行:1.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有公示期限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3.作出书面环境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评价结果应用(十三)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十四)对A级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2.在资金支持和科技项目推荐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十五)对D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1.从严审批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十六)对E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1.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十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参评单位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四、参评单位权益保护(十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参评单位发出提示信息。如参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异议复核期间,对相关参评单位维持原信用分值不变,待复核结果出具后再作相应调整。(十九)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评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五、附则(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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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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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信用体系,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至4月23日。《管理办法》提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5个等级,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道路运输企业同时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应当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其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公告的最终信用等级。其中,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检查频次;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以下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不得推荐或者授予文明单位(个人)、星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先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等荣誉称号。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约谈信用主体及主要负责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减分等措施;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加大审查力度;对新申请、许可到期延续申请或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等,加强审慎性审查;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国家规定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使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4-16
  •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创新金融支持“双碳”战略工具,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智慧双碳大数据中心合作推出企业碳账户金融服务线上系统,这标志着青海省在构建数智化企业碳账户体系、以科技赋能绿色金融发展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关键一步。截至2025年末,全省绿色贷款余额2264.7亿元,占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的27.8%。这是记者3月4日从该行获悉的。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持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金融支持企业碳账户体系建设,形成了“数据驱动、金融赋能、政策协同”的碳账户金融体系,开立碳账户的企业数量显著增长,覆盖范围从重点控排行业延伸至小微企业等多元主体。依托碳账户发放的绿色低碳领域贷款金额与户数均大幅提升,信贷资源向低碳减排表现优异企业倾斜的趋势日益明显,有效引导了实体经济绿色转型。截至2025年末,已为988家企业建立碳账户,同比增加469家;累计发放碳账户贷款849笔,合计518.5亿元,为企业节约利息支出3.55亿元。依托企业碳账户体系,省内多家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碳惠贷、碳E贷等专项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通过制定团体标准规范产品创新方向,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条件、利率与企业碳效提升目标绑定,相关创新实践已从工业领域逐步延伸至农业绿色转型、交通基础设施节能、清洁能源等多个领域,形成“减排增效—信用增值—金融优惠”的良性循环机制。随着企业碳账户金融服务线上系统的上线,线下的碳账户金融服务流程被全面迁移并优化至线上,实现了三大核心功能的便捷化与智能化升级:一是提升企业碳账户开立效率,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开户申请,绿色转型意愿强烈的企业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在线提交碳账户开立申请并上传必要材料,大幅简化申请流程、提升开户效率、降低企业时间成本,企业碳账户开户时间由7天缩短至3天;二是实现一站式统计分析,通过线上系统数据统计,金融监管部门可在线查询、监测各银行碳账户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开展多维度统计分析,为精准化、规模化的绿色信贷管理提供实时数据支撑;三是精准支持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在获得企业授权后,可申请查看企业碳账户报告,安全便捷地查阅和下载报告,清晰掌握企业历年碳排放状况,为制定金融服务方案提供依据。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4-02
  • 日前,天津市正式启动“信用+驾驶员培训”惠民应用活动。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市民凭“海河分”即可在全市15家A级及以上优质驾校享受专属学车优惠,让市民切实体会到“信用有价、守信受益”,搭建起安全便捷的学车“绿色通道”。据介绍,市民通过“海河分”微信小程序完成注册认证后,即可进入“信用驾培”板块查看活动参与驾校及优惠信息。前往指定驾校报名时,市民在出示个人“海河分”二维码完成核销后,便可凭借个人信用评价分享受梯度学费折扣、免费试学等优惠服务。此次活动参与的驾校共15家,均为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且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驾校。随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将根据活动运行情况,积极引导筛选更多优质驾校加入合作阵营,进一步丰富学车优惠举措,扩大活动覆盖面;同时,持续拓展“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价值充分融入民生生活、赋能行业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3-19
  • 岁末年初,海南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密集举办,带动文旅消费稳步升温。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5年第四季度全省文化艺术业开票金额超16亿元,其中,艺术表演场馆开票金额同比增长53.6%,群众文体活动开票金额同比增长29.23%,博物馆开票金额同比增长90.06%。一系列亮眼数据表明,海南文旅产业正迎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博物馆和艺术表演场馆的高增长,反映出市民、游客对文化体验的需求日益旺盛,也印证了海南文旅融合发展的战略成效。近年来,海南税务部门立足职能,通过精准政策辅导、优化办税服务、强化风险提示等举措,为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税务支持。精准对接需求,助力文旅企业规范运营文昌凭借独特优势成为我国商业航天产业重要区域,当地航天科普中心集航天科普、互动体验、研学教育等功能于一体,吸引了不少市民游客。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围绕企业实际涉税需求,提供常态化政策辅导。针对门票收入相关税收优惠,税务人员详细解读增值税免征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辅导财务人员准确区分应税与免税项目,规范增值税申报流程;在发票管理方面,结合企业面向散客、旅行社、学校等不同对象的开票需求,逐一讲解数电发票开具、查验、增额等业务操作。为应对企业即时性、特殊性涉税问题,文昌市税务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通过“文昌税务”公众号、税企联络群、征纳互动平台等线上渠道,结合电话咨询、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帮助。“现在遇到税务疑问,税务人员能通过线上实时辅导快速解答,帮助我们提高了涉税业务处理效率和准确性。”文昌航天科普中心财务人员表示。聚焦活动保障,优化办税服务流程元旦前后,海口马拉松大赛、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澄迈跨年烟花秀等各类文娱庆典活动在海南多地举办,吸引了大量游客参与。为保障相关活动顺利开展,税务部门针对性优化办税服务流程。澄迈县税务局组建“大型活动税务服务专班”,主动对接活动主办方、场地运营方及签约商户,梳理票务、赞助、搭建、物流、餐饮、住宿等环节的涉税场景,“一户一策”提供政策辅导和风险提示。活动前,依托税收大数据为参与商户开展“用票体检”,根据业务规模、开票信用等情况合理调整单户最高开票限额;设立服务专窗,实现发票申领“即来即办”,配备24小时自助发票终端机,保障纸质发票及时领取。针对活动期间商户集中开票、结算频繁的情况,澄迈县税务局通过“动态授信”机制对发票用量进行智能预警,确保额度充足;安排专人加班处理发票提额申请,实现线上申请“秒批秒办”;同时在征纳互动平台、咨询热线后台增配业务骨干,及时回应商户咨询、办理简单业务。“活动当天销售火爆,开票需求激增,我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开票额度,很快就获批了,没影响游客接待和结算。”一家热门餐饮店财务人员王先生说。强化风险提示,筑牢合规经营基础大型文艺体育活动已成为海南文旅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同时,海南税务部门注重强化涉税风险提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湖南卫视跨年晚会举办前,海口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和行业管理经验,对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涉税风险扫描,发现某分包公司在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存在适用错误,部分应按从租计征方式申报的房产未准确申报。为此,税务人员第一时间上门开展“一对一”辅导,指导财务人员规范申报,化解了涉税风险。“跨年期间业务繁忙,我们在税务处理上出现了疏忽,税务部门的上门辅导很及时,不仅帮我们纠正了错误,还提供了详细政策指引,帮助我们规范了税务处理,为长远经营打下了基础。”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三沙市税务局则针对当地元旦旅游市场特点,主动对接企业用票需求,解读增值税差额征税等政策,解答跨年收入确认、成本抵扣等疑问,开通涉税咨询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合规运营,保障旅游市场平稳运行。“元旦前后客流量大、业务繁忙,税务人员及时辅导我们规范处理跨年账务相关涉税事项,提供了不少帮助。”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洲才说。下一步,海南税务部门将持续关注文旅融合发展趋势,精准对接企业涉税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响应机制,落实落细税费支持政策,以更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助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贡献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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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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