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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6〕3号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延省直有关部门: 《延边州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起草责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站位,强化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凡是列入年内拟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并落实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起草工作,未按期完成的,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对立法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主动组织会商、争取达成共识,确保立法项目按时序推进。对不符合立法要求、内容尚不成熟的送审稿,州司法局可依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完善。对列入计划的立法调研论证项目,起草单位要组织工作力量充分做好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为立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4件 (一)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州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州文广旅局负责起草) (三)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州民委负责起草) (四)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州气象局负责起草) 二、立法调研论证项目1件 开展殡葬管理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州民政局负责承办)
专栏2026-06-16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度延边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6〕2号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吉政办函〔2022〕136号)有关规定,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司法局、州发改委编制了《2026年度延边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录》决策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出台前后向州委请示报告等法定程序,确保按时完成。 二、在后续工作中,确需结合实际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部门要深入研究论证、充分阐明理据,提出具体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州司法局要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全流程指导监督,州政府办公室严格把好审核关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2026年度延边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 承办单位 决策时间安排 1 延边州工业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 州工信局 第三季度 2 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十五五”规划 州住建局 第三季度 3 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十五五”规划 州林草局 第三季度 4 延边州农业现代化“十五五”规划 州农业农村局 第四季度
专栏2026-06-02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州政府文件的决定延州政发〔202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经十六届州人民政府第50次、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6件州人民政府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修改州人民政府文件2件 (一)对《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23号)作出修改: 1.将“(七)推进联合体投标”的内容修改为:“鼓励州内企业与州外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实现优势互补。” 2.删除“(十三)实施资金奖励”的全部内容。 3.将“四、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责任单位修改为:“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删除“(二十一)支持外地企业本地化经营”的全部内容。 5.将“七、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的责任单位修改为:“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将“(二十四)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的内容修改为:“主动为企业在国内市场跨区域发展提供协调支持、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企业赴州外经营,切实提高州外市场份额。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实现全过程风险防控和服务。” 7.删除“(二十五)支持企业外出发展”的全部内容。 8.将“八、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责任单位修改为:“州住建局、州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删除“(二十七)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的全部内容。 10.将“(二十九)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修改为:“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发承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11.修改后,原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二)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快推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4〕2号)作出修改: 1.将“二、主要目标”的内容修改为:“围绕全州医药健康产业‘一带、两极、多点推动’的产业布局,形成大企业带动明显、骨干企业支撑有力、潜力企业加快发展的阶梯式发展格局,做大中药、化学药、生物药,培育朝药特色产业,做强保健品、医疗器械,推动医美产业取得新突破。 ——壮大一批医药健康特色产业园区。力争将敦化打造成为全产业链医药名城,将延吉、龙井、图们医药健康产业区域中心加快培育成百亿级产业园区。 ——建设一批北方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人参、梅花鹿、赤芍等北方道地药材标准化示范基地。 ——研发一批新产品。研制开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医美产品等新产品10个以上。 ——培育一批医药健康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企业3家。 ——扶持一批医药健康大品种。培育年销售收入超亿元品种5个,超5000万元品种10个。” 2.对“(二)加快产业发展,全面融入医药健康产业走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为: (1)将“1.推动现代中(朝)药产业化发展”中“2026年产值达到50亿元。”修改为:“力争2026年产值达到40亿元。” (2)将“2.推动化学药(原料药)规模化发展”中“引进高端原料药高效合成技术、药物中试放大技术、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关键技术,推动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仿制药制剂和高端绿色原料药研发及产业化。重点搭建凯莱英连续化反应、酶催化反应、光化学等绿色技术对外合作平台,支持敖东延吉药业新药建设、金派格药业化药产业园、万霖医药中间体等重点项目建设。2026年产值达到80亿元。”修改为:“引进高端原料药高效合成技术、仿制药、创新药及合作生产,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重点搭建连续化反应、酶催化反应、光化学等绿色技术对外合作平台。加快敖东延吉药业新药开发、金派格化药产业园、万霖医药中间体等项目投产达效。鼓励敖东延吉药业、四环奥康、草仙药业等企业进行药品开发与引入,加快金派格药业化药工业园(三期)、凯莱英化学原料药基地等释放产能。力争2026年产值达到40亿元。” (3)将“3.推动生物药集约化发展”中“积极引进优势大企业和新药品种,实施生物医药高新技术工程,重点加快干细胞、多肽类、核酸类药物新产品研发和生产,加快生殖健康类、氨基酸、黄体酮水针剂等项目建设。逐步做大做强生物制药产业,支持金派格药业、古特生物、凯莱英、延吉高新区细胞产业园等企业园区集约化发展。2026年产值达到30亿元。”修改为:“抢抓国家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政策机遇,鼓励敖东药业、凯莱英医药等企业布局生物药领域、应用生物合成技术开发人参稀有皂苷、植物蛋白、多肽、多糖等现代健康产品,加快推进浩泰生物药中间体等项目建设;依托延吉、敦化和珲春等园区着力引入干细胞制备与治疗、生物原料药及海洋生物等产业化项目。支持延吉细胞产业园、凯莱英医药、敖腾生物等园区、企业集约化发展,重点加快生物原料药、多肽、细胞等产品开发与生产。力争2026年形成新的增长点。” (4)删除“5.推动医疗器械高端化发展”中“对首次注册且在我州转化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创新医疗器械,以及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医药健康产品列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符合条件的生产制造企业进行奖励。对州内首台(套、批次)产品投保企业,按实际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数量限定为前3台(套、批次)。” (5)将“5.推动医疗器械高端化发展”的责任单位修改为:“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延边检查分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 (6)将“6.推动医美产业精细化发展”的责任单位修改为:“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延边检查分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延龙图新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 (7)将“7.推动医药商业信息化发展”中“2026年销售额达到70亿元。”修改为:“2026年销售额达到25亿元。” 3.对“(三)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壮大骨干企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为: (1)删除“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中“对由企业自主研发的中药、化药(原料药)、生物制品,以及自主研发新获得批准文号且在我省转化生产、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保健食品,根据类别及在我省转化的不同阶段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将“2.培育壮大骨干企业”的责任单位修改为:“州工信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 4.对“(四)突出产业集聚优势,深化特色园区建设”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为: (1)删除“四环澳康与葵花”。 (2)将“把敦化化工园区建设成医药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修改为:“把敦化化工园区等建设成医药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 (3)将“依托延吉高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修改为:“依托延吉高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等,” 5.对“(六)发挥区位优势,加大精准招商力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为: 将“2.强化对外战略性合作”中“推动中药材进出口口岸建设,”修改为:“完善中药材进出口通道建设,” 6.对“(七)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强化产业智力支撑”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为: (1)将“实施产业人才引进计划,聚焦医药产业发展,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修改为:“实施‘金达莱英才计划’,将医疗卫生领域人才纳入评聘范围,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攻关,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2)将“提供出行、就医绿色通道和子女择校等服务。”修改为:“提供出行、就医绿色通道等服务。” (3)将责任单位修改为:“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卫健委及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废止州人民政府文件1件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全州县(市)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5〕20号)。 三、宣布失效州人民政府文件3件 (一)《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9号)。 (二)《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2号)。 (三)《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升级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2〕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2026-04-30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扎实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各县(市)结合地方实际,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鼓励“多评合一”,同一区域的不同评估事项,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区域评估评价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已开展过区域评估的事项,不得要求重复评估,切实减轻企业成本,提高项目准入前期效率。 (二)科学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县(市)参照全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可监管的“标准地”准入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要将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3项指标确定为核心指标,构建“3+N”控制指标体系(“3”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N”即根据需要灵活选取的其他指标,如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科研投入、就业等),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增减指标项目,增强意向用地者和竞买人的合理预期,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指标实行动态调整,但不得低于制定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各县(市)负责公布本地开发区“标准地”指标体系和指标值。 (三)规范“标准地”供应方式。各县(市)应达到工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和土地平整等“五通一平”条件,鼓励达到“七通一平”,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标准地”出让前,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以及有关媒体发布工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同时,各县(市)应结合实际,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地均税收等指标。 (四)强化“标准地”履约监管约束。规范“标准地”项目管理,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履约强监管、奖惩联信用”模式推进实施。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同步与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监管机构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协议》应明确项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约定相关激励与约束机制。对提前实现达产或地均税收超出约定标准的,可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存在严重违约情形的,须明确用地核减、退出等处置措施。用地单位取得“标准地”后,实行承诺制,应按照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公开公示后,企业即可施工建设,实行“承诺即开工”。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五)推进地证同交和联合验收。项目开工后,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的,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对于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可提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促进“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要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各县(市)要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标验收,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对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对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并按照《协议》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达产达效期限,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复核。对各项指标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照《协议》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深化“标准地”行政审批服务。各县(市)应构建“标准地”项目审批跟踪服务机制,全面实施出让前政策辅导与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保障项目精准高效落地。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发放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坚持以企业办事便利为导向,及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清单,同步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机制,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七)健全“标准地”全周期监管与信用约束机制。各县(市)应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督促用地单位履行相关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研究制定“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履约监管办法,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在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应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和《协议》等追究责任。项目正常运营后,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各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并将用地单位履约承诺情况和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用地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二、工作步骤 (一)事前定标准。各县(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参照延边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可监管的“标准地”准入指标体系。 (二)事中作承诺。“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监管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相关项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在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事后强监管。项目单位按承诺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各县(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复核。 附件:1.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机制 2.延边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模板)附件1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机制 为有序推进全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实现土地高效配置、项目快速落地,特建立本工作机制。 一、主要职能 统筹部署改革任务,确保全面承接上级要求;牵头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破解评估、审批、监管等关键堵点;督导检查县(市)及州直相关部门,压实责任链条,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保障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成员单位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税务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工作机制召集人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由州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州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机制成员因需要发生变动的,由接任其工作的负责同志自动接替。工作机制不刻制印章,不对外发文。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改革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高效统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标准地”改革任务,并指导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核实。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等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开发区按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落实项目投资等相关要求,将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纳入“承诺制”。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落实项目投资、能源消耗等情况进行监督。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对“标准地”涉及项目提供科研投入和技术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提出工业用地项目产值指标,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落实达产复核等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提出支持“标准地”改革的相关举措。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监督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工程中遵守环保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企业环保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土地通平前期开发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管理。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建筑工程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支持并指导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区域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联动审批工作机制,协助“帮代办”涉及“标准地”改革事项的工作推进,监督相关事项审批用时。 税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支持“标准地”改革的税收政策。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附件2延边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代码 行业名称 容积率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地均税收 (万元/公顷) 三等 六等 七等至九等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880 ≥1700 ≥1200 ≥3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880 ≥1700 ≥1200 ≥50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0 ≥1880 ≥1700 ≥1200 ≥150 16 烟草制品业 ≥1.0 ≥2850 ≥2460 ≥2100 ≥3500 17 纺织业 ≥0.9 ≥2410 ≥2140 ≥1750 ≥45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1 ≥2410 ≥2140 ≥1750 ≥100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1 ≥1880 ≥1700 ≥1200 ≥54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9 ≥1410 ≥1220 ≥860 ≥24 21 家具制造业 ≥0.9 ≥1880 ≥1700 ≥1200 ≥24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0.8 ≥1880 ≥1700 ≥1200 ≥90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0.9 ≥2850 ≥2460 ≥2100 ≥75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1 ≥2410 ≥2140 ≥1750 ≥39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5 ≥2850 ≥2460 ≥2100 ≥27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850 ≥2460 ≥2100 ≥75 27 医药制造业 ≥0.8 ≥3540 ≥3360 ≥2870 ≥24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110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0.9 ≥2410 ≥2140 ≥1750 ≥50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8 ≥1410 ≥1220 ≥860 ≥45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6 ≥3540 ≥3360 ≥2870 ≥60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6 ≥3540 ≥3360 ≥2870 ≥100 33 金属制品业 ≥0.8 ≥2850 ≥2460 ≥2100 ≥45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0.8 ≥3540 ≥3360 ≥2870 ≥60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0.8 ≥3540 ≥3360 ≥2870 ≥60 36 汽车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180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45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95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1 ≥4250 ≥3670 ≥3540 ≥155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1 ≥3540 ≥3360 ≥2870 ≥70 41 其他制造业 ≥0.8 ≥1880 ≥1700 ≥1200 ≥65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0.8 ≥1880 ≥1700 ≥1200 ≥50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0.8 ≥1880 ≥1700 ≥1200 ≥45 注:1.本表中各行业对应的指标为最低准入值,各县(市)可根据本地产业优势、区位条件、开发区级别等因素,适当提高相关行业的准入标准。 2.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照对应的行业整体上浮至少5%。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分类》对照表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 3.延边州城镇土地等别:三等:延吉市;六等:敦化市;七等:图们市、珲春市;八等:龙井市、和龙市;九等:汪清县、安图县附件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模板) :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形象,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承诺项目竣工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容积率、建筑密度、工程质量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 5.承诺项目投产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专栏2026-04-16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规〔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数字吉林战略部署,抢抓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机遇,充分释放延边州作为边疆民族地区所持有的海量、多元、高价值公共数据潜能,以数据驱动产业升级、治理优化和民生改善,打造具有延边特色的数字经济新模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吉林省大数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汇聚、处理、授权、经营、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含义: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部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运营机构基于授权数据资源,通过模型构建、算法分析、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满足政府管理、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特定需求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 (三)实施机构是指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四)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五)经营主体是指依场景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满足市场化需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将延边州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可进行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数据。 (二)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数据。 (三)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紧密相关且数据增值潜力显著的信用、交通、工业、卫生、就业、社保、文化、科技、资源、环境、金融等领域数据。 同时,应紧密结合延边州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优先支持以下领域的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一)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包括朝鲜族非遗传承、民俗节庆、红色旅游、边境生态旅游等。 (二)面向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物流通关、口岸经济等场景。 (三)特色农业与农产品品牌建设,如延边黄牛、人参、木耳、大米、苹果梨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溯源、质量监管、市场推广。 (四)智慧边疆治理、兴边富民工程、多语种公共服务等民族地区数字化治理需求。 第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安全可控。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坚守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底线。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数据供给、规则制定和监管保障中的主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在数据开发、应用创新和价值实现中的活力。 (三)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坚持全州“一盘棋”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优先支持重点领域和优势场景,分批分步实施。 (四)公益导向,合理收益。保障公共利益优先,推动数据普惠服务。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 (五)特色引领,融合创新。紧密结合延边州民族、边境、生态、文旅等独特禀赋,鼓励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具有区域辨识度的数据应用新业态。 (六)权责清晰,激励相容。明确各参与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激发干事创业内生动力。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延边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州政数局作为州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大数据中心作为授权运营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第七条 州政数局牵头组织全州国有数据(公共数据)资源清查工作,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真实存在、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数据资源,分类建立数据资源总体规模清单和可授权运营资源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确保“应清尽清、不重不漏”。未纳入“两个清单”的公共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第八条 州政数局负责建立公共数据资源调查与动态更新机制。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定期通过吉林省国有数据资源清查门户对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存储量、共享开放状态、授权运营意向等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确保“两个清单”实时准确。州政数局汇总全州数据资源情况,定期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政数局报送数据资产台账,为授权运营资源遴选提供依据。 第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应先完成登记后方可授权运营。登记主体应通过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拟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其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合规、存证可溯。 未按规定完成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得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州政数局应定期核查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的登记状态,对登记信息变更、失效或注销的,及时暂停或终止相关授权。 第十条 州政数局负责组织建设延边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为全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统一通道。各县(市)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鼓励依托州平台开展县级授权运营工作。 第十一条 州政数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推进延边州数据资源池建设,统一归集、共享和管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资源。全州各级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独立机房和数据中心;现有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应迁尽迁”原则,分批次、按步骤、有计划地迁移整合至州数据资源池,实现全州政务信息系统统一集中部署、统一运维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财政支出和运维成本。 第十二条 州数据资源池建设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接口标准和安全要求,实现与吉林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和实时联通。州政数局依托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依法推动国家和省级业务信息系统中涉及全州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根据州、县(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至州数据资源池;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落实系统对接与业务协同要求,不得设置额外限制条件,全面夯实全州数据“一本账”管理基础。 第十三条 州政数局负责推动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体系,严格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可控,并以此为基础,高效支撑“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数字政府改革任务,持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数字延边”建设提供坚实、安全、可持续的数据支撑。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提供部门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收集更新、分类分级、安全保障等工作。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加强源数据质量管理,提升公共数据可信溯源和校核纠错能力,保证公共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公共数据提供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由第三方承建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公共数据运营权。 (二)运营机构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或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授权数据提供或转授权给第三方。 (三)运营机构不得导出原始数据,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原始数据,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 (四)运营机构不得在授权范围外开展数据运营,不得将相关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不得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导入其他数据或与第三方开展技术服务合作。 (五)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应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经数据来源者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相关授权记录应按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十七条 延边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采取整体授权模式,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州政数局负责指导实施机构编制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授权运营可行性论证、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期限、授权程序、数据资源范围与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成本收入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十九条 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编制前,实施机构应会同州政数局对拟授权数据资源的清查与登记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 (一)是否纳入“可授权运营资源清单”。 (二)是否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且登记信息有效。 (三)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安全风险或个人信息未脱敏等问题。 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纳入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州政数局负责将实施方案报请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政数局备案。经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请州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作为运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拟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经集体决策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署协议,由州政数局报省政数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数据资源范围与目录、运营期限、资产权属、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数据安全要求、服务费用、收益分配机制、违约责任、协议变更与终止条件等内容。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鼓励集约化建设,支持隐私计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确保数据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鼓励在安全环境中支持民族语言数据处理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在实施机构建立的安全可控环境中,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州政数局会同州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主体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数据来源层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使用州级公共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应向实施机构提交应用场景方案,经合规性评估后开展再开发。 (二)使用县级公共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应向所属县(市)数据管理部门提交应用场景方案,经合规性评估后开展再开发。 鼓励经营主体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融合创新,提升数据价值,繁荣数据产业生态。 第二十九条 鼓励运营机构利用文旅、交通、气象、市场监管等公共数据,开发面向游客的智能导览、多语种服务、非遗数字展示、节庆活动预测、乡村旅游推荐等数据产品,推动民族文化数据资产化。 第三十条 推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电商等数据融合,支持运营机构构建从种植养殖、加工仓储到品牌营销的全链条数据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延边黄牛、长白山人参、汪清黑木耳等地理标志产品建立“一品一码”溯源系统,提升品牌公信力与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具备产业基础的县(市)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聚焦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家级文旅融合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载体,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民族地区数据要素市场化路径。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强化数据治理,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严格管控未依法公开的原始数据直接进入市场,定期开展对运营机构的内控审计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运营期内按协议约定向实施机构提交年度运营报告,内容包括授权数据的存储、加工、分析、融合利用及市场运营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将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带动边民增收、提升特色农产品溢价能力、服务跨境经贸便利化等社会效益纳入核心指标。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授权或再次申请的重要依据,并报送本级数据管理部门。 运营机构应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技术防护与运行管理体系,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负责做好授权范围内公共数据存储、初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采用必要技术手段,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行为进行全流程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涉及边境县(市)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并接受州级公安、国家安全、外事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开展综合研判,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过程中的风险,切实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隐患。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参照本办法逐步完善;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授权运营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以及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栏2026-01-27 -
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 延边军分区关于印发《延边州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延州发〔2025〕5号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延边州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计划 全州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在当季退役工作开始后实施。按照属地分配原则,由各县(市)提供岗位及编制,数量不低于当季符合招聘条件退役士兵的30%(小数部分向上取整确定)。 二、招聘条件 (一)学历条件。入伍时已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含批准入伍时计入大学毕业生范畴的毕业班学生,服役期间取得毕业证)。 (二)服役条件。2026年(含)以后应征,由各县(市)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役期满依法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 (三)其他条件。应符合事业单位人员资格条件,退役安置地为延边州所辖县(市)。 三、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招考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退役士兵报到。退役士兵在退役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入伍通知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并提交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预报名。非个人原因确需延期的,可先报名后提交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经核实属实,确实无法参加该批次考试的,可参加下一批次考试。无正当理由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视为放弃招聘考试资格。 (二)汇总退役信息。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兵役机关和人社部门,及时统计、汇总预报名退役士兵名册,审核退役士兵服役档案和个人申报材料,确认入伍时学历学业状态;确定符合该批次招聘考试人员名单,报州退役军人局、州人社局和州征兵办复审。 (三)拟定招聘方案。州人社局根据州退役军人局提供的符合招聘考试条件退役士兵情况,做好岗位筹集工作,拟定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方案,报州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发布招聘公告。州人社局制定招聘公告并进行网上发布,公开招聘计划、岗位性质及组织程序等信息。 (五)招聘考试报名。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招聘公告要求,根据个人意愿进行报名。 (六)招聘考试。招聘考试由州人社局统一组织,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七)体检与考察。体检由州人社局组织,考察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示与聘用。州人社局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入编手续。 四、有关事宜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 1.直招军士、定向培养军士;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个人放弃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 3.服役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军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经查实与本人无关,可申请参加下一批次招聘);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限定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士兵,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政策待遇。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士兵报考资格仅限退役当年当次招聘。以往放弃报考人员及已落聘人员不再列入兑现政策范围。 (四)对2025年(含)以前入伍,已签订《延边州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安置协议书》的士兵,继续执行相关办法。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专栏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