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2024-11-12  |  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  |  专栏: 省外政策  |  浏览量: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采用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特点,对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市场信用评价,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委托,按照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作出的信用评价。评价工作接受市信用建设联合会的指导。

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信用建设联合会建立。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评价标准的,原则上按其规定执行。未出台相关评价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出台评价标准。

第十条各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对本园区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行业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分别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推送至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具体推送条目如下: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评价时间;

(四)评价单位;

(五)原始评价分值及总分值。

第十二条对非长沙市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长沙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需提供长沙市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的,可按照本办法自主提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并予以佐证。

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一百分制计分,其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45%45%10%的比例综合计分。

市场主体在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有行业信用评价的,取其直接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分值的60%和非直接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分值平均值的40%;在同一行业主管部门的不同层级有行业信用评价的,取其最高层级评价分值。

第十四条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对应按优秀、良好、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市场主体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定为D级。

第十五条具体信用等级分类划分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