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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6〕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pdf
专栏2026-07-28 -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HNPR-2026-02011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二、职能分工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三、修复条件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守信承诺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自本省招投标交易评价系统首次扣分之日起计算;2.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自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限制投标行为之日起计算;如因“信用中国”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而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惩戒的,其公示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短为1年)。(二)已纠正引发信用惩戒的具体失信行为。(三)已完全履行因该失信行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责任;如该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主体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履约或履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四)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1. 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欺诈行为的;2. 距离上一次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完成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四、修复程序信用主体应依据失信行为类型,分别在“信用中国”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申请修复,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的修复申请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信用主体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信用中国”平台完成修复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2.守信承诺类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信用修复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省内在建项目(或近两年内完工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评标专家须提供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出具的履职情况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严重不良行为关联有“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特定失信行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被列入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申请修复时,应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修复或移出名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对于由“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修复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五、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对守信承诺类或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修复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申诉,信用主体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平台办理。六、相关要求(一)信用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对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撤销修复决定,恢复原失信记录公示,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平、高效开展,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信用主体依法依规申请信用修复,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办理流程。(三)严禁信用修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5月17日
专栏2026-07-14 -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6〕4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管直属各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第7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6年5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强化信用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以后开展监管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各类主体。第四条 生态环境行业管理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获取信用信息。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履约业绩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的受理与初审,配合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异议处理、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及其他相关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及工作落实,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处理信用评价相关异议事项,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优良激励信息审查、信用信息归集汇总、结果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类别第五条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履约业绩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优良激励信息。第六条 履约业绩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近三年内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履约金额、竣工验收日期等信息。第七条 项目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节,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人员配备、配合与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信息。第八条 优良激励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等信息(具体情形及计分规则详见附件)。第九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和处置,以及信用信息修复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信用评价主体与责任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对照信息字段和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动申报履约业绩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应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对照评价指标和要求完成项目履约情况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核。第十二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招标人)报送的项目履约评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将履约业绩信息及项目履约评价信息初审结果报送市州生态环境局。第十三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自收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各类初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及时在本局官方网站公示终审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优良激励信息由市场主体按照定期申报原则,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计入相应分值。第十五条 各市场主体、建设单位(招标人)应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异议处理等工作。第十六条 建立低价中标项目履约风险专项评价机制。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且中标价下浮率超出规定阈值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履约监管范围。中标价下浮率阈值参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市州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和采集方式,确保信用评价工作与行业发展及政策要求保持同步。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法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于每年1月、7月集中组织一次评价,市州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汇总前一阶段本行政区域的项目信用评价信息报省生态环境厅。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由省生态环境厅归集近三年全省市场主体履约业绩信息、优良激励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统一计分,计分公式如下:信用评价得分=优良分+i=1n 第i个项目(履约评价分×履约金额)i=1n 第i个项目履约金额×95%其中,n为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总数,具体指近三年内实际完成履约评价的项目。项目履约评价实行百分制,其得分按95%权重折算后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总分;优良激励信息得分不进行加权折算,最高分值为5分。信用评价总分值100分。第二十条 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平台,依法依规应用在招标投标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项目评优评先等环节。单次评价结果有效期至下一期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价过程需全程留痕,相关佐证资料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五章 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与应用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履约业绩信息、优良激励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公开期限均为3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应根据信息类型明确具体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期限、认定部门、认定日期、认定依据等。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公示、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信息公示、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示、公开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完整证明材料。公示、公开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建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对当期信用评价得分排位后十名的市场主体,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评价、公开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对上报虚假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完成项目履约信息评价工作,对故意拖延评价进度、恶意压低评价分数等不当行为,市场主体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恶意干扰评价工作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专栏2026-06-30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或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内采取激励措施。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上传失信行为已纠正、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第十二条 依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专栏2026-06-16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2日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202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关于深化信用广东建设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快捷查询使用。依托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数据底座,在省政府服务自助机平台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同步推进信用查询服务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指尖可及。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开发特色信用查询小程序,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增设“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层级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网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通过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系统提升信用报告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应替尽替”原则,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覆盖所有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行政领域。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升级“专项信用报告服务专区”,优化数据可视化展示和智能分析功能,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各级失信信息认定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协同办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规则办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信用广东”平台实现修复结果每日更新和共享,相关部门及时获取更新修复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政府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鼓励各地在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下,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五)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进一步归集整合不动产、进出口、公积金、税务、水电气费缴纳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融资信用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各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产业特色,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百千万工程”县域产业贷、绿美广东生态贷等创新产品。建立“政策+金融”精准匹配机制,通过“粤商通”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实现惠企政策与信用贷款的智能推送。创新推广多元化增信工具,发挥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等政策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依法稳妥探索信用衍生工具应用。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六)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选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广州、惠州、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组织修订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新模式”条款或内容,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招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招标。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推进交易系统升级改造,为招投标主体使用“新模式”提供便利。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投标文件时明确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投标。(七)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等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明确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等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同时建立咨询和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和解决政策兑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八)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园区管理方及入驻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精准画像,辅助园区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九)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合作,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跨境信用服务体系。推动在横琴、前海、南沙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企业信用评级与报告互认试点,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探索合法合规的跨境信用信息共享,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查询、风险预警及融资等信用支持。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对守信主体提供通关、结汇、退税等便利措施,联合机构开展涉外信用培训,增强企业合规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信用合作,强化粤港澳信用交流。支持珠海开展港澳居民信用评价与跨境金融合作试点。(十)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支持广州、深圳率先深化应用试点,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加快构建体系完备、协同高效、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信用服务生态,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信用服务品牌。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十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进信用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依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设置抽查比例、频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十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流程与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强化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状况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绩效考核、融资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监管闭环。(十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行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严禁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全面、依法、规范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强化政府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在资金安排、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限制,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透明度。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十四)打造诚信商圈街区。通过入户宣传、线上推广、公益短片、诚信倡议等多形式,提升商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鼓励商圈运营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归集整合商户经营数据、消费者评价及监管信息等,实施信用评分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政府专项资金、发放专属消费券引导客流等,形成“诚信受益、守信有奖”的鲜明导向。(十五)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服务,将个人信用转化为切实便利,有效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升服务体验和效率。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十六)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重点民生消费信用体系。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广东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探索引进港澳社工服务规范。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在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推进“诚信店”评价,增强消费信任与跨业态协作。建立健全车辆、家电等二手商品交易标准与信用体系,促进信息透明与交易可信。加强平台经济信用建设,推动电商、共享经济等平台建立健全商户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平台内失信行为治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十七)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开展个人信用分试点,强化守信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为守信者提供支持和便利。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十八)完善信用平台及数据基础。迭代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适时修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配套归集规范,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激励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地各部门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协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围绕信用助企惠民先行先试,在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探索新路径、新方法。加强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栏2026-05-19 -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快推进我省林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行业市场秩序,推动全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林业局2026年3月16日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全省林业行业中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以下简称“防控企业”)健康发展,推进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防控企业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防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以及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等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业务的企业。2.防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防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进行采集、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确定防控企业信用等级。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二、评价方法4.防控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评价标准为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由企业基本情况(15分)、财务情况(10分)、管理情况(30分)、业绩情况(25分)、评价情况(20分)五部分组成,满分100分。5.基于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管理情况、业绩情况、评价情况等五大要素刻画“防控企业”的信用评价画像。6.防控企业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评价等级设置为AAA、AA、A、B四个等级。7.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发起,每年更新一次并进行公示。从事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业务满1年的防控企业,开始信用评级。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8.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防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对私有信息进行保护性处理。9.信用信息和信用数据统一采集至“数字森防”信用管理平台,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10.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防控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1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防控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防控企业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管理情况、业绩情况(除安全生产)失信信息满3个月再未发生类似情况,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涉及安全生产的,需失信信息满1年再未发生类似情况,才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复。四、评价成果应用12.防控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13.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招投标管理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14.林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15.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为AAA级(低风险)的防控企业可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16.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B级(重大风险)的防控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五、其他17.本实施意见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5日。
专栏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