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8-01  |  来源: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专栏: 州内政策  |  浏览量: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2〕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新要求,明确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方向,进一步规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2017年修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检查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朝鲜语文、民族事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为成员的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协调机制,确定职责范围,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文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级党代会、“两会”文件,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法律法规,重大经贸洽谈、大型庆典活动有关材料的翻译工作。

第五条  州朝鲜语文工作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应切实发挥好延边朝鲜语学会和延边翻译协会的作用,鼓励、支持、指导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和翻译工作者的学术活动。

第六条  州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按照中国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及时收集、审定和发布朝鲜语新词术语,做好规范化新词术语的普及推广。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组织开展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支持延边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基础理论和应用问题研究,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延边大学等州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专业优势,培养双语兼通的各类适用人才。

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经中国朝鲜语规范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会标、路标(以下简称标志标识标牌)等,应当同时使用汉、朝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标志标识标牌同时使用汉、朝两种文字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字体规范,字号相等;

(二)横向排列时,汉文在前、朝文在后或者汉文在上、朝文在下;

(三)竖向排列时,汉文在右、朝文在左(面对面时);

(四)环形排列时,从左向右汉文在外环、朝文在内环,或者汉文在左半环、朝文在右半环。

第十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标志标识标牌的朝鲜文字,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翻译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制作的标志标识标牌,均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制作的牌匾、广告等标志标识标牌,按照自主自愿原则逐步予以更替。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