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新要求,明确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方向,进一步规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2017年修订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检查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朝鲜语文、民族事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为成员的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协调机制,确定职责范围,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文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级党代会、“两会”文件,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法律法规,重大经贸洽谈、大型庆典活动有关材料的翻译工作。
第五条 州朝鲜语文工作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应切实发挥好延边朝鲜语学会和延边翻译协会的作用,鼓励、支持、指导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和翻译工作者的学术活动。
第六条 州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按照中国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及时收集、审定和发布朝鲜语新词术语,做好规范化新词术语的普及推广。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组织开展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支持延边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基础理论和应用问题研究,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延边大学等州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专业优势,培养双语兼通的各类适用人才。
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经中国朝鲜语规范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会标、路标(以下简称标志标识标牌)等,应当同时使用汉、朝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标志标识标牌同时使用汉、朝两种文字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字体规范,字号相等;
(二)横向排列时,汉文在前、朝文在后或者汉文在上、朝文在下;
(三)竖向排列时,汉文在右、朝文在左(面对面时);
(四)环形排列时,从左向右汉文在外环、朝文在内环,或者汉文在左半环、朝文在右半环。
第十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标志标识标牌的朝鲜文字,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翻译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制作的标志标识标牌,均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制作的牌匾、广告等标志标识标牌,按照自主自愿原则逐步予以更替。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