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海州区:微信群侮辱他人拒不道歉 释法明理促执结
2022-09-20  |  来源: 中国法院网  |  专栏:国内奖惩动态  |  浏览量:

近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张超,成功执结一起物业群里侮辱他人名誉权纠纷案,被执行人吴某同意向申请人高某道歉,并当场录制道歉视频,发到小区业主群,履行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另外医疗费2500元书面承诺于三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果逾期不交,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书记员贺馨瀛将2000元精神抚慰金当日交给高某。至此,该起发生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的侮辱他人名誉权纠纷案,终于圆满执结。

申请人高某为市内某小区业主,被执行人吴某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基于为小区业主提供更好服务的理念,2016年物业公司建立了近300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吴某为群主。2018年3月,物业合同到期,但该物业公司拒绝撤离小区,并且利用小区业主群,诋毁曾经对该物业公司服务有意见的业主高某,频繁发布针对高某的侮辱言论。2018年8月,业委会清退物业公司的当日,吴某雇佣他人对高某进行言语恐吓;2019年4月,吴某在群里聊天时再次发布诋毁高某的言论,侮辱程度升级,使高某的人格尊严遭受贬损,最终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高某受伤,经治疗用去医药费2500元。吴某将高某受伤后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上传到微信群,严重扰乱高某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吴某在微信群造谣、侮辱高某的言行,以及作为群主放任个别成员在群里谩骂、羞辱、侮辱高某的行为,侵犯了高某的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承担侵害责任。2022年5月,海州区法院判决,吴某停止对高某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小区业主群刊登向高某赔礼道歉的信息,信息一周内不得删除,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和医药费2500元。

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吴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此后,吴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还隐匿行踪。

2022年8月4日,高某向海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由执行局局长张超承办。因吴某隐匿行踪,张超接手案件后,连续5个工作日,积极寻找吴某未有结果。同时,对吴某个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8月12日,查封了一处吴某的房产后,吴某被迫露面。8月15日,依法对吴某拘传到法院,但吴某仍然态度蛮横。张超局长对其进行耐心的法律诠释和思想教育,告知其隐匿行踪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吴某才低下了头,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同意向高某道歉,并当场录制了向高某道歉的视频,发到小区业主群,当场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书面承诺医药费2500元,于三个月后一次性赔偿完毕,如果逾期不交,自己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书记员贺馨瀛立即将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交给高某。

高某看到吴某的道歉视频和收到精神抚慰金2000元,连声道谢,激动地说:“真没想到,俺还没来得及打一个催促电话,还没记住办案法官的名字,就把困扰多年的案子执结了,真的太感动了!公正执法的好法官,就是我们老百姓的依靠!”

9月9日,高某执意来到法院,为张超局长和书记员贺馨瀛送来“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