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油机属于特种设备,从生产到安装再到使用甚至维修,每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监管。通常情况下,作为使用终端的加油站,没有作弊的可能。那么,一些加油站又是如何突破层层监管把不可能变成可能的?在其背后,究竟存在着一条怎样的黑色利益链?福建漳州的俞先生向记者反映,不久前他在当地一个加油站给爱车加油时,很可能遭遇了“偷油”情况。俞先生:“当时油箱油表还显示续航40公里左右,我来到这个加油站加油,油箱容量是50升,工作人员加满后,显示加了56升多。”50升的油箱,在油表显示还剩40公里续航的情况下,却加了56.48升油。俞先生认为,这明显超过了油箱容量。俞先生:“每次加油我都是差不多用到了底油我才加的,最高峰一次油表显示零公里,我去其他加油站,也就只加了54升多。”无独有偶,河南的张先生在加油过程中也遇到过疑似缺斤少两的问题。据张先生介绍,他通常都会在油箱表显示还剩两格的时候去加油,而且加完油后习惯于把公里数清零,观察新加的油能跑多少公里。通常他都是在车辆行驶300公里时去加油,油箱总是加30升左右。但是不久前在车辆行驶290公里去加油时,却出乎意料加了40升。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张先生和俞先生遇到的加油困扰,很多消费者也都遇到过,他们对车辆加油时是否遭遇被偷油,都心存质疑,可是却苦于没有实际证据。据俞先生介绍,事发后,他曾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馈的投诉处理结果显示: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开展检查,但没有发现异常。由于加油站拒绝调解,执法人员只能建议俞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执法人员没有查出问题,可能是加油站确实没有作弊行为,也可能是加油站作弊手段过于隐蔽,执法部门现有技术装备,跟不上加油站升级的作弊手段。那么,困扰消费者的加油猫腻到底有哪些监管难点呢?记者展开了进一步调查。记者了解到,十年前,加油站常见的作弊手法主要是油枪空转,工作人员通过在油枪开关处做手脚,空转加油枪,使燃油还没有加入油箱,就已经产生费用。还有一种常见的作弊方式就是对加油机上计油器和主板的参数进行调整,这一手段至今仍然在沿用。前不久在广西贺州市的一家加油站,执法人员就发现了这个作弊手段。在这家加油站,消费者每加一箱油被偷走1.5升。执法人员在杂物间发现一台电脑,里面有一个隐藏的“加油站远程控制程序”。通过该程序设置参数后,正常加油13次,系统却只显示3次记录,算下来偷逃税款高达75%左右;“偷油”功能的参数也可任意设置。为规避检查,加油站每次完成内部结算后,就立即删除后台数据。执法人员查处时,这家加油站保留的完整加油数据仅有一个半月。税务部门认定,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该加油站就少缴纳税款131万余元。相关程序,是深圳前海某公司绕过了加油机原有芯片的防作弊系统,以非常高的价格卖给加油站。这家公司开发了两套表面看起来完全一样的油站管理系统,分别供加油站前台电脑和后台电脑使用。更为关键的是,这种作弊手法还能让加油程序一键复原,甚至还有操作更为简便的手机版。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加油机作弊案件9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名,查处各类作弊设备9000余件,查明偷逃税款7.9亿余元。

    专栏
    2025-01-10
  • 今年以来,国家网信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对网上金融信息乱象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会同相关部门处置一批在抖音、快手、微博、微信等平台上从事非法荐股、非法金融中介等活动的账号,清理金融领域引流类及诱导性违规信息,加大对无资质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网站及账号的处置处罚力度。对从事助贷业务的网站平台,要求其规范营销信息展示和营销功能设置,加强信息风险披露。下一步,国家网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网上金融信息乱象的打击整治力度,规范网上金融信息传播秩序,着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网信部门提示,当前非法金融活动呈现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有的打着“拼单团购”“社交电商”“消费返利”“网络兼职”“虚拟养殖”“电子币交易”等旗号开展网络传销活动,有的以“债务重组”“债务优化”为名收取“砍头息”加重债务人负担,有的以“零门槛”“零利息”“到账快”等话术诱导盲目借贷。特别是随着近期资本市场交易活跃度提升,一些账号以“分享炒股技巧”“大佬看盘”“高手指导”为噱头,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形式从事非法荐股活动并骗取高额费用,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失。对此,提醒广大网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切勿轻信“赚快钱”“一夜暴富”“动动手指就赚钱”“锁定牛股”等渲染高收益、高回报的相关信息,注意辨别验证相关网站平台及账号资质,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个人财产损失。

    专栏
    2024-12-26
  •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示警,推进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培训机构弄虚造假。近年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整治初见成效,执法处罚震慑明显,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师资队伍逐步规范,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6月,省应急管理厅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扎实开展两个专项治理,坚决执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执法检查,严查涉假培训,全面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努力推动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管理上台阶,以高质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服务高水平安全发展。今年8月,由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带队的执法小分队,以明察暗访形式对昆明市、楚雄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6家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当地加大执法检查处罚力度,加快培训考试规范化建设速度,坚决清退淘汰不合规不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着力规范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切实帮扶企业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目前,云南省两个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持续加大,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单位“三岗人员”无证、假证、过期证上岗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的守法意识。

    专栏
    2024-12-13
  • 记者24日从中央网信办获悉,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自即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将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根据通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违规操纵干预榜单炒作热点、盲目追求利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算法向上向善服务缺失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等问题。根据通知要求,网络平台要构建“信息茧房”防范机制,提升推送内容多样性丰富性;严禁推送高度同质化内容诱导用户沉迷;不得强制要求用户选择兴趣标签,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记入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不得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内容推送。平台要全面公示热搜榜单算法原理,提升榜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完善榜单日志留存,提高榜单算法原理可验证性;健全水军刷榜、水军账号等违规行为、账号检测识别技术手段,严管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榜单排序规则操纵榜单、炒作热点行为。通知明确,严防一味压缩配送时间导致配送超时率、交通违章率、事故发生率上升等问题;详细公示时间预估、费用计算、路线规划等算法规则。严禁利用用户年龄、职业、消费水平等特征,对相同商品实施差异化定价行为。通知提出,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算法的训练数据具有合法来源,及时检测修复代码安全漏洞和算法逻辑缺陷,定期对算法模型的可用性、可控性、可解释性以及数据处理、模型训练、部署运行等环节开展安全评估。专项行动还提出算法导向正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自主可控、责任落实等工作目标,以及抓好组织落实、依法依规处置、压实平台责任、推动长效治理等工作要求。

    专栏
    2024-11-26
  • “罚款11.8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近日,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海沧区一家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作出了处罚决定。今年7月,在开展守护蓝天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位于海沧区的这家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现场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调阅该公司检测资料时发现,经其检测的5辆车的OBD检验记录表中车牌号不同,但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码均为雷同。根据经验,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这家检测机构涉嫌在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屏蔽车辆OBD故障码”。此后,执法人员兵分多路,立即前往各条检测线进行细致检查,很快在这家机构1号重柴油检测线发现1个黑色且标识为“OBD II”的OBD故障屏蔽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检测机构因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对上述5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导致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包括上述检测机构在内,厦门市已有5家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因存在未按规定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罚没款共超过53万元。其实,上述是厦门市重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力守护“厦门蓝”的一个缩影。“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急处工作人员介绍,早在25年前,厦门即已制定出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测方面的管理规定,此后为适应空气质量保护与改善的现实需要,及时启动立法工作并于2011年在福建省率先颁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又出台《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排气检测机构不遵守行为规范,但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进行记分管理,不断整肃行业风气”,同时按照“治、打、断、建”的工作思路,建立联合监管、信息共享、联席会商、守法激励机制,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管理办法》曾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精细化。”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采用类似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模式对检验机构实行计分制管理,明确了检验机构的9条行为规范以及记分制管理的46项记分细则,规定12分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12个月,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记6分、3分、2分、1分,“其中有7类行为一次记6分”,并根据一个计分周期内总分或单次记分情况,使用红黄蓝绿四色标示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管理,标示牌悬挂于排放检验机构大厅醒目位置——2020年以来,全市共有75家(次)检验机构因存在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被记分,其中1家因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3分,标示牌变为红牌,多家因单次记6分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超过6分,标示牌变为黄牌。不仅如此,为有效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秩序,厦门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由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市30多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记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厦门市环境监测站则指定专人,每天不定时查看实时远程监控,对涉嫌疑似违法的线索,及时将相关视频进行存档,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执法人员,然后采取“执法+监测”联动的方式开展现场核查——2022年以来,共有17家(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受到处罚。在一系列举措之下,2012年以来,厦门空气质量在全国始终名列前茅。今年前9个月,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375,同比改善8.2%,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6;六项主要污染物“五降一平”,PM2.5浓度19.5微克/立方米,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13;空气质量优良率99.6%,全省排名第一。尤值一提的是,为持续守护、改善空气质量,《厦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明确通过查验资质、检测线、视频、报告、平台数据等方式,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全覆盖、全流程、全链条的排查,重点整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设备或软件、不检验直接出报告、换车替检、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故意遮挡检测过程视频等问题;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虚假维修、非法改装、刷写0BD参数等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市民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我要投诉’、热线电话0592-2272825等方式,举报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问题线索。”工作人员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今年10月至12月上旬,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列出问题清单,“目前市区两级已经成立6个联合检查组,正按照方案明确的要求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今年12月中旬至2025年1月,将集中会审分析研判,将问题分为整改、处罚、移送三类清单,同步研究分类施策监管措施,“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取消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取消检验检测资质”;2025年2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形成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监督管理。“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厦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先行实践地,“抬头仰望是清新的蓝,环顾四周是怡人的绿”已成为这个高素质高颜值生态之城的一个标签。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努力争做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的领跑者,积极通过日常监管、普法宣传、答疑解惑等方式,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相关机构经营者法律观念、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携手全力护航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厦门蓝’这张城市名片愈发耀眼。”

    专栏
    2024-11-12
  • 10月8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襄阳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以重要生产资料购销、委托代加工、农产品回购、技术信息服务、品牌加盟连锁、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网络市场营销推广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十类违法违章行为,具体包括:采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方式伪造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以虚构的单位或者盗用、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违约,骗取定金、违约金等费用;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财产权利证明提供合同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专栏
    2024-11-04
  • 共:1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