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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6年1月4日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经营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依据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其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指导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行业信用信息。依申请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省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工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应用信用报告。支持行业协会及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承诺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督。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视情节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第四章 信用评价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模型按照总分为950分进行评估计算,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 (优秀),B(良好)、C(较差)、D(差)四档。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适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发布。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基于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不超过原抽查比例的20%;对于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倍以上,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或者B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推行信用承诺,提供便捷服务,给予优先办理;(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推荐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进行优先推荐;(四)利用“信用河南”网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开展典型宣传和行业示范活动;(五)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评优评奖或者展览推介活动;(六)引导金融、商业等经营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七)在业务交流、岗位培训等活动中,给予额外名额;(八)国家及省内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严格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限制享受相关便利;(二)利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三)对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评奖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评资格或者不予推荐;(四)将失信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六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评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二条 评价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相关信用信息,重新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如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异议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最多不超过两次。在受理异议申请或者收到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当完成复核工作并形成结论,并以书面方式将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以重新计算其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信用修复的申请记录,不作为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依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专栏2026-03-19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模式,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形成了《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1月15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下同)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生产地址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承揽预拌混凝土(砂浆)业务,参照本市企业执行。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有关信息和评价分数。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统一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导、监督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工作。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信用评价标准,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销售等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五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标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完善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企业生产信息等内容。(二)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企业获奖、激励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包括系统采集类、现场监督检查类、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或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第八条 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其中企业的注册、资质、主要设备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第九条 信用系统依托“成都市建筑工地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成都市建材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自动采集企业的部分信用信息。第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或系统生成《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短信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申诉途径告知企业。第十一条 企业因故需要停产1个月以上的,应于停产后2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备,因未按要求报备而产生的信用扣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第十二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程序。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对企业登记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注册企业登记信息(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预拌砂浆备案)变更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激励信息由属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获奖信息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外地企业的信息审核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其中需要审核的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流程。第十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十六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七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70分)和企业生产信息(5分),满分为75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为加分项,满分为25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企业若有2个及以上站点,按照站点产能比重折合计分。第十八条 信用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并每季度在信用系统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93分以上);B级为信用较好企业(93分—85分,含93分和85分);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85分—75分,含75分);D级为信用较差企业(75分以下)。第十九条 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记录。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六章 异议受理第二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诚信申报的登记信息、激励信息,以及系统自动采集的监测设备联网、运行情况的异议,由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其他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业务监管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受理。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联系方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接受异议申请。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异议决定。如异议处理存疑较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市场服务的参考依据。建设、施工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砂浆)时,宜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使用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择优选择信用排名靠前的企业。第二十六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予以差别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砂浆备案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二)企业优先纳入行政检查“白名单”。(三)企业评优评先、政策试点、供需对接推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作为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企业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二)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优表彰、政策试点等资格。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二)作为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企业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三)市、区(市)县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慎选择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四)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优表彰、政策试点等资格。(五)将其列入企业资质(备案)动态重点核查名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及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相关市级部门实现信用协同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第八章 信用预警与修复第二十八条 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第二十九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九章 责任处理第三十条 企业提供不实或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三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记载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专栏2026-03-05 -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8号”。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12月19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五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负责《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的具体申办条件和程序的制定和公布,负责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计分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计分标准公开、公平、合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具体工作,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守法履约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扣分。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形成电子文档《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第七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企业申办《信用手册》需提交本企业的基本信息、驻阳江人员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省外企业在申办《信用手册》前,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第八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其中省外企业派驻阳江机构人员应当为“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申请解锁:(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二)工程项目已完成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等方面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阳江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优良信用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计分标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对照计分标准进行加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和《信用手册》。对于未纳入计分标准中的信用信息,企业可自行在信息平台登记,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对照计分标准进行扣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信用加分、扣分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相关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为依据,首次取得《信用手册》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在基准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将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通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在此基础形成企业的信用分值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直接发包的工程前,应当在信息平台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信用手册》,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信息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企业排名前10%(含10%)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为A级,排名在10%(不含10%)至20%(含20%)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为B级,其余为C级;100分以下的所有企业均为D级。对于基本信息过期未更新或企业人员数量未按照《信用手册》配备完善的企业,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没有信用等级,也不纳入信用等级划分的排名企业基数。已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的企业,在更新完善信息平台信息后,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从信息平台激活并移出“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一)信用等级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二)信用等级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三)信用等级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四)信用等级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三)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1次的;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企业,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一)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围标串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的;(三)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四)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的;(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执行的;(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进行实时采集并录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每天零点更新各建筑业企业前一天的信用评价得分,并根据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对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企业可通过网络自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5日内起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核查情况。若查证异议成立的,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出具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辩单位应当向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计分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五条 对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阳住建〔2023〕28号)同时废止。
专栏2026-02-11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5〕182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28日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资助,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原始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等。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指南制定、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等自然人;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程序正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落实分级负责、处理恰当、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六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七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省科技厅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责任主体如存在国家、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限制条件且在惩戒期内的情形,在相关科技活动中应按规定予以限制。第八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且项目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不记录项目科研失信。第三章 失信行为第九条 项目承担(申报)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履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开展;(二)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或评议意见;(四)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六)违反回避原则、署名原则、限项要求;(七)违反科技伦理等管理规定或相关要求;(八)组织、实施、协助“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十)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十一)提交项目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十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十三)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项目相关资料、成果等;(十四)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十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六)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条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履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开展;(二)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履行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四)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五)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六)违反科技伦理等管理规定或相关要求;(七)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按规定汇交数据;(八)组织、协助、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十)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十二)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十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四)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遵守项目组织方规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签订的工作承诺;(二)违反回避要求,故意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三)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账号、材料;(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专家资格;(五)组织、协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收到的请托事项;(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八)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九)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或敏感信息;(十)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十一)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十二)抄袭、剽窃被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十三)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十四)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履行委托协议、任务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二)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履行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五)捏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六)违反回避要求,故意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七)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服务资格;(八)隐瞒、包庇、纵容或参与项目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干预评审活动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十)泄露需保密的申报材料、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十一)利用“补充合同”“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用;(十二)不配合科技项目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十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合同、协议等履行应尽义务或未按规定程序、标准等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二)违反回避要求,故意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三)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四)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五)提供学术论文及其实验数据、项目申报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设租寻租,利用组织科技项目之便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七)组织、协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请托等;(八)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四章 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三章失信行为的,纳入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按照国家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要求,汇交相关数据。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第十八条 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诫勉谈话;(二)责令限期整改;(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五)取消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资格、评审资格;(六)限制、减少科研诚信不良的单位、个人申报项目;(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八)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惩戒期限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行为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纪律处分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处分,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处理处分结果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省科技厅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期半年)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记入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申报途径,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作出修复决定。第二十五条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大于惩戒期的一半,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项目科研失信;(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按处理决定全面完成整改、退回不当得利、撤销虚假科研成果、纠正数据等;(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四)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并提供相关证明。第二十六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二)受理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信用修复建议。(三)审核论证。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事项进行审核,确有需要的组织论证,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告知申请主体。(四)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予以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的,应将责任主体移出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对科技人才项目和各类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科技奖励等科技活动,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级科研经费分配、项目与奖励推荐、资格认定等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国家如有新发布政策文件,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专栏2026-01-27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豫交规〔2025〕1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为推进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5年11月14日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企业在公路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所从事的公路养护工程类别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等。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各类施工企业均应参与信用评价。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河南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交通中心)、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高速中心)配合省厅开展评价事务性工作。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有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普通国省道管养单位)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五)交通运输部及省政府规定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八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年初开展一次,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第九条 动态评价是各评价单位在日常考核中,施工企业出现直接列入D级情形的,自省厅发文认定之日起,施工企业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分数为0分。施工企业列入D级的处理期,一般为1年,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为2至3年。处理期满后,直接进入C级,列入该等级所有参评施工企业名次后,分数为60分。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有关部门负责评价。对于其他行为扣分(加分),均在施工企业总得分中扣除(增加)。各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方法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投标行为评价是指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1。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项目管理单位研究确认后按照附表2格式填报并附上依据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省道养护项目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项目管理单位研究确认后按照附表2格式填报并附上依据资料报送省辖市交通运输局,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后的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厅组织高速中心、交通中心对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履约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结合日常施工管理情况,采取日常考核、定期督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标段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管理单位履约评价小组按照履约行为评分细则(附表3)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扣分。然后根据扣分情况,计算各合同段施工企业得分(施工企业存在列入D级情形的,经查实确认,不再参与月评分),扣分情况及得分应记录备案(附表4)。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确认各标段施工企业月综合评定得分,并要求参与综合评定的人员签字确认(附表5)。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将月综合评定结果(附表5)提交省厅。普通国省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将月综合评定结果(附表5)提交省辖市交通运输局,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提交省厅。省厅组织高速中心、交通中心对报送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施工企业全年月评得分的平均分作为施工企业在该合同段全年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月评从项目开工至项目交工验收为止。各类别标段施工企业在完成其合同工程量后,项目管理单位可不再对其进行评分。施工期内,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月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公布,在项目工地或项目经理部张贴,进行公示,并将月评结果正式文件发至各施工单位。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其他行为评价。省厅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获得相关奖惩的施工企业进行加分或扣分。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3分/次;二是获得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5分/次;三是获得省级养护样板工程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2分;四是根据省厅日常监督检查、通报等情况,具体见其它行为评分细则(附表6)。综合以上三部分,省厅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企业评价等级并进行公示。其中施工企业综合得分高于100分的按照100分对待,保留名次,确定为AA级;其他企业按照综合得分参照第十条规定确定等级。其中,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B级,综合得分高于85分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B级,列入该信用等级参评企业名次前,分数按照该等级最高分确定。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公示期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第十七条 首次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企业,若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施工企业,可按照B级对待。(二)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首次进入对待。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施工企业在处理期内不受此时间限制,按照原等级。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和日常监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挂钩。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在日常监管中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进行重点监管。招标人在编制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时,可根据省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为AA级、A级的投标人:1.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2.在设定“履约信用评分”评标中,可提高其履约信用评分得分;3.可按国省有关规定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厅。交通中心、高速中心于每年第一个月15日前汇总计算施工企业在各合同段全年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填写施工企业年度综合评分表(附表7)报省厅。省厅对上报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结合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信用等级比例,审定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省辖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中心、高速中心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信用评价资料保存和保密工作,相关原始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参照省辖市交通运输局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本通知和各自情况制定月评实施办法,对履约行为评分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同时应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台账,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专栏2026-01-13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1月6日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深化“诚信安徽”品牌建设,有效赋能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全面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1.发挥政务信用引领示范作用。实施政府诚信履约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政府失信投诉受理和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对出现失信行为的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等,力争实现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2.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开展“助企增信”专项行动,引导企业将诚实守信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打造一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标杆企业。深入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带动其他经营主体依法合规提供市场信用信息。3.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推动行业商协会依法依规建立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组织开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培训等,鼓励对守信成员采取重点推介等激励措施。4.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采集和动态更新机制,完善全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探索建立自然人信用积分通用指标模型,推动各地开展自然人信用积分管理应用,并实现自然人信用积分跨市互认。5.加强行政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强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服务机构公信建设,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注重行政执法和司法服务人员诚信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二、夯实信用体系数据基础6.全面完整准确记录信用状况。省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及配套数据归集标准,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行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明确其中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动态更新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清单及融资信用信息清单,2026年底前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7.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升级扩展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功能,建设信用平台二期项目,配套推进省市信用平台专项提升改造。深入实施百亿数据归集倍增专项行动,加快建设信用基础数据库,与融资、产业、消费、农业等主题数据库互联互通。组建省信用创新实验室,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信用平台智能化水平。8.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开。通过“信用中国(安徽)”网站集中公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9.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加快公共信用数据和市场信用数据融合。10.加大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力度。建立信用信息授权使用、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三、全面落实信用奖惩机制11.强化守信主体奖励激励。研究制定守信激励对象认定管理办法及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依法依规认定守信激励对象。深入推行“信用+告知承诺”“信用+容缺受理”“信用+免申即享”模式,梳理推出一批“信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12.规范失信主体约束惩戒。健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惩戒和退出机制,将信用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相关行为。13.提高信用修复服务效能。试点开展信用修复“无感申请”,实现证明材料“能免尽免”。2025年底前,完善失信行为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合规提示书“三书同达”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四、提升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与治理水平14.构建“综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2025年底前,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省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业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升信用差异化监管效能。15.完善信用承诺闭环管理机制。2026年底前,制定信用承诺闭环管理指引,完善覆盖承诺信息记录、践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违诺失信约束和信用修复等闭环管理机制。16.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广度深度。2025年底前,优化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和自然人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等“一件事”流程。出台信用报告使用指引,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17.加强政府履约信用监管。2025年底前,建成省市县三级政府机构合同协议履约监管应用系统,与信用平台实时共享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履约情况。加快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做好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18.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2026年底前,打造一批信用园区、信用街区、信用商区和信用片区。在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以“信用+积分兑换”模式,打造信用超市。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运用,实施乡村振兴金融提质扩面专项行动,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19.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制度。加快我省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专项治理。五、全面构建信用创新生态20.积极发展壮大信用经济。推动各市通过共享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扩大信用需求等方式,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创新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提升、税收经济和信用大数据应用、文旅信用经济发展试点等。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整治违法违规开展信用修复、兜售信用评级证书等行为。21.深入推进信用融资服务。合理扩大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有效满足金融机构应用需求。升级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用+担保”“信用+抵押”产品。引入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22.拓展市场信用建设领域。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市场化“信用+”场景推广运用。引导平台企业通过信用平台实现商户信用信息和信用状况互查互认,依据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对商户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23.加强区域信用交流合作。加强与沪苏浙等地信用合作,协同推进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和评价结果互认。深化长三角数据模型研究实验室区域合作,协同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和对外合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争创力度,力争2030年底前实现各市全覆盖。启动信用应用创新“揭榜挂帅”行动,开展信用状况监测、建设成果观摩、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征集等活动。深入开展“诚信之星”推荐宣传、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支持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类专业,强化人才培养。
专栏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