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特色栏目
  • 诚信文化
  • 图解信用
  • 资料下载
  • 风险提示
  • 组织机构
  • 2月3日,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电商平台下沉赋能,规范农产品直播带货”。记者翻阅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发现2022年提到“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时隔四年,文件再次写入规范农产品直播带货,释放了哪些信号?新京报记者邀请到中国农业大学吕建军教授进行权威解读。农产品直播带货实现“产地直发”,将利润留在了农村近年来,农产品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众多主播依托直播形式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但行业发展过程中,带货“翻车”事件屡有发生,东北雨姐红薯粉虚假宣传等典型案例更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对农产品直播带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规范农产品直播带货”。吕建军认为,文件释放出强烈的政策信号,农产品直播带货在经历了野蛮生长的“上半场”后,亟须进入规范发展的“下半场”。这一政策精准切中了当前农村电商发展的要害——规范不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实现从“流量经济”向“信用经济”的质变。近年来,农产品直播带货流通模式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实现了“产地直发”,省去了中间环节,让农民直接对接全国大市场。更重要的是,它将利润留在了农村,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路径。直播通过可视化展示果园环境、采摘过程、农事记录等,创造了强场景感和即时互动性,这是农产品电商区别于工业品的核心优势。“手机成了新农具,直播成了新农活,数据成了新农资”生动概括了直播带货对农业的深刻改变。直播带货通过内容营销打造爆款,也带动了整个区域公用品牌的崛起,如丹东草莓、赣南脐橙、隰县玉露香梨等,形成了“一个好产品带动一大片产业”的良性循环。一次失败的“爆单”,可能毁掉一个地方的农业生态在快速爆发中,农产品直播带货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直播带货常以“低价”来吸引顾客,为了满足低价,生产者被迫在种植养殖环节压缩成本、在分选环节降低标准,长期来看将损害整个产区的品种结构和生产标准,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如果不加规范,不仅会透支消费者信任,最终将损害农民利益。吕建军表示,直播带来的瞬时、海量、不可预测的订单,很多产区的仓储、分拣、物流能力跟不上,冲击着脆弱的农业生态,导致“灾难式”履约崩溃——发货延迟、包装混乱、售后瘫痪,生产无所适从。一次失败的“爆单”,甚至可能直接毁掉一个地方多年形成的农业生态。目前,许多直播带货模式,大部分利润常被大主播和机构赚走,农民实际到手收入有限。更严峻的是,假冒、劣质产品也借着低价混入市场,迅速稀释和污名化地域品牌资产,阻断整个产区的产业升级之路。另外,一些主播利用“卖惨”“编故事”来博同情,套路式营销将复杂的农业产销问题简化为情感煽动。许多主播并非扎根产地的“新农人”,而是“流量猎人”,其“助农”行为是一次性收割。这种短期行为严重透支社会对“助农”事业的真诚和信任,一旦消费者意识到被利用,可能对整个农产品线上渠道产生质疑。“当前部分乱象的本质,是商业追求流量的快节奏与农业需要耐心、重品质的慢节奏之间的冲突,背离了互联网与农业协同发展的初心。”吕建军表示,农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慢产业,经不起互联网快节奏、唯流量论的反复折腾。建立规则、筑牢根基,才能让直播带货从短暂的“流量盛宴”,转变为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持久“数字引擎”。用平台数据反向指导生产,扶持“产地自己人”直播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规范”,是为了让电商适应农业特点,而不是让农业去迎合流量游戏规则。吕建军提出,建立清晰的产品分级与展示标准。农产品不像工业品那样整齐划一,“非标品标准化”是破解“非标”困境、建立市场规范的根本途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建立分级销售标准,依据品质将农产品分为不同等级,避免混杂销售导致品质参差;二是在产地就把好质量关,在田间地头设立产地仓,在发货前完成糖度检测、大小分拣等工序,确保产品“所见即所得”;三是推动标准明示,直播间应公示产品所依据的权威等级标准,如绿色认证、有机认证等,引导消费者为明确的标准和品质付费,而非仅为情绪和低价买单。吕建军提出,建设以产地为核心的可追溯体系与信用体系。政府应牵头,联合龙头企业、合作社,建立产区统一的数字化追溯与信用管理平台。为每个生产单元建立“数字档案”,对其生产合规性、过往出货质量、合约履行情况形成信用积分。直播间关联至该信用体系,让“信用”成为产区、合作社、农户最重要的数字资产,实现优质优价的正向循环。同时,构建直播带货农产品追溯体系。平台应强制推行“一品一码”农产品追溯体系,消费者扫追溯码即可查看生产者信息等详细信息,进一步强化透明度和可信度。关于农产品直播带货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平台与主播的双重监管,对此,吕建军提出多项针对性建议。他提出,强化平台责任,调整流量推荐机制,多推荐口碑好、复购率高的直播间,而不是只推低价和猎奇内容。明确平台连带责任,要求平台对售假、严重货不对板的主播承担相应责任,以此倒逼其加强审核与管理;利用平台数据反向指导生产,利用平台消费数据分析能力,比如告诉农户市场喜欢什么规格、什么包装,帮助农户更精准地种植和销售。扶持“产地自己人”来直播,鼓励真正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自己开直播,培养本地主播。政策和资源向那些愿意长期维护地方品牌、遵守生产规范、让利润留在产地的群体倾斜,让电商真正为乡村和农业服务。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3-05
  •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1月29日对外发布。记者注意到,《工作方案》从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加强支持保障三方面提出12条政策举措。其中,不乏家政服务、旅居服务等万亿级别的市场,也有网络视听等快速发展行业。以家政服务业为例,根据有关行业协会和机构的测算,2024年我国家政服务业市场规模达到1.23万亿元,而这一市场还有巨大增长潜力。商务部此前表示,当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突破了3亿,65岁以上老年人也达到2.2亿,还有超过3000万3岁以下婴幼儿,养老、托幼等家政服务成为许多家庭的刚性需求。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洪勇对记者表示,未来,随着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以及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居民对家政服务的依赖度将不断增强,推动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而且需求正从基础照护升级为精细化开发。比如,婴幼儿照护正在向科学早教、营养膳食搭配、感统训练等专业化服务延伸;老年养老护理也逐渐扩展到慢病管理、康复护理、认知症照护、精神陪伴等更高阶需求。在洪勇看来,《工作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等,精准回应了当前市场从基础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升级的核心趋势,有助于释放万亿级市场潜力并改善服务供给质量。商务部研究院流通与消费研究所研究员王岩对记者表示,政策还关注到家政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痛点,旨在推动家政服务行业从“零散化”向“职业化”转型。王岩进一步分析指出,《工作方案》提出开展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行动,推动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提升家政服务的职业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双方权益;增加高质量供给,解决居民在家政领域‘找不到、不满意’的烦恼,缓解当前养老、育幼等方面的压力。”旅居服务作为另一个万亿级赛道,也成为此次政策支持的重点。中国旅游研究院数据显示,全国旅居市场的潜在需求可达6亿人次,整体市场规模预计接近3万亿元。洪勇分析指出,政策的核心是通过注入康养、文化等功能,将短期旅居转化为中长期消费,这将显著拉长消费链条和停留时间,对县域和中小城市就业与产业导入的带动效应尤为突出。王岩也认为,此次政策的导向正从支持传统“观光旅游”向鼓励周期更长、深度更深的“旅居”模式转变。《工作方案》中培育旅居目的地、盘活农村闲置资源、鼓励地方结合消化存量房地产等政策落实,支持旅居项目用地和服务设施建设,不仅能精准满足银发群体的康养需求,还能为农村引入消费、活跃市场,从而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另外,网络视听服务、演出服务、体育赛事服务等也成为政策支持重点。洪勇分析指出,这些政策部署契合了当前消费从“满足物质”到“创造精神体验”的转向。以网络视听为例,微短剧、超高清视频等,在构成高速增长的内容市场的同时,更成为联动线下消费与场景体验的重要入口。总体来看,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认为,《工作方案》重点鼓励的领域精准呼应了当前消费升级与民生改善的双重趋势。这些领域兼具提质惠民与经济拉动双重属性:一方面,能直接补齐服务短板、提升生活品质;另一方面,作为万亿级或高增长赛道,能有效带动就业与产业链,助力扩内需、稳增长。记者还注意到,政策在保障措施中明确要健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建设。付一夫指出,信用标准是服务消费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例如,建立信用平台与奖惩机制,能有效降低家政、旅居等领域的交易信任成本,提升消费意愿;统一服务流程与质量标准,例如,家政服务分级、汽车维保规范,能倒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消费者选择难度,推动行业规模化发展。“这些保障举措协同发力,将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速形成供需良性循环。”付一夫说。总体来看,王岩认为,政策聚焦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关注到“一老一小”、生活便利、精神文化需求等现实问题,不仅能够有效拉动消费,还能够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2-11
  • 近日,甘肃酒泉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一家伪装成“国企”的空壳公司,凭借一枚价值200元的伪造公章、一套虚构的430亿元“国家级项目”说辞,竟在3年间骗取全国多地20家企业4000余万元的保证金。这起骗局利用了市场对国企信用的信赖、企业对优质项目的渴求,钻透了监管衔接的薄弱环节,警示我们必须筑牢市场诚信与风险防控的双重防线。这类骗局的核心,是恶意滥用国企信用光环。涉案的中能景润公司,先将空壳公司注册资金虚增至980亿元,以匹配虚构的6000亿项目,继而伪造国企合作合同,打造火热施工假象,发布虚假声明。一套组合拳下来,构建出看似无懈可击的“靠谱”形象。更值得警惕的是,信息不对称被恶意利用。因为跨区域核实项目难度大,加之对国企背景的天然信任,让企业放松了警惕。网购平台200元即可定制的假章,更让骗局实现低成本落地,直接侵害企业财产,消解国企信用的公共价值。这种“信用绑架”式骗局得逞,也折射出部分企业的急切心态与核查疏漏。面对“国企背景”“巨额项目”的诱惑,部分企业忽视核心材料核查。立项批文、资金凭证、合作方实际资质,这些关键信息被抛在脑后。“骗子刻意造梦,企业盲目追梦”,被骗企业遍布多省市,覆盖不同规模主体。此类风险已渗透市场多个层面,亟需引导企业建立严谨的项目评估机制。治理此类“假国企”骗局,不能仅靠事后打击,全链条防控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监管层面,要强化穿透式核查。不仅核查工商登记信息,更要追溯股权真实性、资金实力与业务实质。对注册资金与实际能力严重不符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同时,严堵假章制作与流通的漏洞,斩断诈骗工具的供应链条。对重大工程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开公示平台。强制披露立项批文、发包流程等信息,让虚构项目无处遁形。市场主体更需摒弃急于求成的心态。将全流程核实真实性,作为合作的前提。主动通过官方渠道,核查项目合规性与合作方资质。监管织密防护网,平台堵住风险点,企业筑牢防火墙,才能戳破“假国企”的虚假幻象,让真正的优质项目与诚信企业,获得健康发展的空间。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1-27
  • 人无信不立。随着个人信用重要性日益凸显,信用修复问题也备受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信息将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展示,助力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卸下“包袱”轻装前行。当今社会,个人信用早已超越金融范畴,成为人们融入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通行证”。对信用受损者而言,不良记录如同一道无形的“紧箍咒”,令其在贷款、求职、出行等方面处处受限。不良记录的产生,有的源于缺乏诚信意识的主观故意,也有的是因失业、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无心之失”。信用修复政策为那些非恶意失信且已积极改正的人提供“出路”,避免因一次失误而长期受限。根据政策,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予展示。这既体现了制度的善意与精准,也显示出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现代治理理念,有助于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加精准识别个人信用状况,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更有利于构建崇信向善的诚信社会。一系列便捷高效的安排,尽显容错纠错政策温度的同时,也不必担心一次性信用修复是给失信者“洗白”。此次政策明确了刚性底线:尚未结清逾期欠款的,不会被纳入修复范围。这清晰传递出温情与严肃性并重的导向,既激励守信,也不纵容失信,维护了信用体系公平公正的基础。刚柔并济畅通个人信用修复通道,让非恶意失信者有机会告别“信用污点”、重新出发,不仅是信用管理规则的一次升级,更是社会治理理念的积极跃升。它表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正从惩戒为主迈向惩戒与修复并重的新阶段。不过,“一次性”也意味着适用范围有限,未来制度善意能否覆盖更大范围?2025年以来,从《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到《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再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信用修复制度建设明显提速。尤其是2026年4月1日将施行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提到,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分类分级管理失信信息的思路,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是一种参考。目前,不管是小额借款,还是大额借款,征信系统中的个人逾期信息自还清欠款算起都要保存5年。未来,探索针对消费贷、信用卡、房贷等不同信贷产品实施差异化的信用评价与风险管理机制,或许是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更深层次的题中之意。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以发展的眼光、人文的温度、制度的精度,对守信者激励,对失信者惩戒,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1-13
更多
诚信文化
>>
  • 附件:吉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事项目录.xls

    专栏 资料下载
    2019-10-22
  •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2010年年12月27你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国食药监办〔2012〕19号   2012年8月13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014年年7月4日 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年年8月7日 5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014年年8月19日 6 海关总署公告.doc 总署公告〔2014〕82号 2014年年11月18日 7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工商总局令第83号   8 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2016年年4月16日 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doc 安监总办〔2016〕41号  2016年年4月26日 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交办公路[2017]8号 2017年年1月17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年).doc 法释〔2017〕7号    12 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2017年年3月9日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安监总办〔2017〕49号 2017年5月9日年  14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国统字〔2019〕33号  2019年3月20日  15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国统字〔2017〕98号  2017年6月30日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安监总厅2017〕59号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2017年年8月1日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人社部规〔2017〕16号  2017年年9月25日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2017年年10月30日 20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doc 民航发{2017〕136 号  2017年年11月6日 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安监总办〔2017〕133号 2017年12月7日 年 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建市[2017]241号 2017年年12月11年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2017年第48号  2017年年12月26日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doc 发改办财金〔2018〕87号  2018年年1月19日 2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交办水〔2018〕11号  2018年年1月19日 26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民政部令第60号  2018年1月24日年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年年2月1日 2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2018年年2月3日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237号令   3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工信部信管〔2018〕54号 2018年3月7日  31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办字【2018】31号    32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doc 财会〔2018〕9号  2018年年4月19日 33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旅市发〔2018〕30号  2018年年6月19日 34 认监委关于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doc 2018年第30号 2018年7月6日年年年 35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2018年8月9日  

    专栏 资料下载
    2019-09-17
  •    截至2019年4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签署部门 发起单位 1 印发《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933号 2018年12月28日 17个 文化和旅游部 2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862号 2018年12月19日 44个 统计局 3 关于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77号 2018年12月6日 22个 财政部 4 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04号 2018年11月22日 28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 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02号 2018年11月22日 38个 知识产权局 6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614号 2018年11月23日 29个 财政部 7 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600号 2018年11月6日 41个 科技部 8 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399号 2018年9月25日 28个 卫生健康委 9 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737号 2018年5月18日 26个 文化和旅游部 10 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法规〔2018〕457号 2018年3月21日 24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 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277号 2018年3月7日 28个 商务部 12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pdf 发改财金{2018}384号 2018年3月2日 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3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pdf 发改财金{2018}385号 2018年3月2日 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4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70号 2018年3月1日 3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5 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77号 2018年2月28日 36个 交通运输部 16 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42号 2018年2月26日 31个 民政部 17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31号 2018年2月11日 40个 民政部 18 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6号 2018年1月25日 42个 质检总局 19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2219号 2017年12月25日 26个 安全监管总局 20 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2017年11月29日 30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 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1943号 2017年11月09日 30个 商务部 22 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外资〔2017〕1894号 2017年10月31日 2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23 印发《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1579号 2017年8月28日 31个 保监会 24 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运行〔2017〕1553号 2018年8月24日 20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25 印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运行〔2017〕1455号 2017年8月2日 20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26 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1206号 2017年6月23日 31个 住房城乡建设部 27 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经体〔2017〕1164号 2017年6月21日 27个 工业和信息化部、食药监总局 28 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运行〔2017〕946号 2017年5月16日 17个 国家发改委 29 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844号 2017年5月4日 17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0 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427号 2017年3月14日 33个 海关总署 31 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454号 2017年3月9日 21个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 32 印发《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346号 2017年2月23日 29个 农业部 33 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274号 2017年2月9日 36个 交通运输部 34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pdf 法{2016}285号 2016年12月30日 9个 最高人民法院 35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34个 税务总局 36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796号 2016年12月30日 27个 统计局 37 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2016年12月14日 28个 财政局 38 印发《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370号 2016年11月10日 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39 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202号 2016年10月20日 26个 质检总局 40 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190号 2016年10月19日 40个 海关总署 41 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012号 2016年9月19日 51个 共青团中央 42 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2016年9月13日 28个 食药监总局 43 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2016年7月20日 31个 环保局 44 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29个 税务总局 45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001号 2016年5月9日 18个 安全监管总局 46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41号 2016年1月20日 44个 最高人民法院 47 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5〕3062号 2015年12月24日 22个 证监会 48 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2015年9月14日 38个 工商总局 49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doc 发改财金{2014}3062号 2014年12月30日 21个 税务总局 50 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doc 法{2014}266号 2014年10月24日 2个 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 51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doc 文明办{2014}4号 2014年03月20日 8个 中央文明办

    专栏 资料下载
    2019-09-17
  •  

    专栏 资料下载
    2019-11-01
更多
资料下载
>>
  • 随着春节临近,电影市场将迎来新一轮观影热潮。为加强电影版权保护,营造健康有序春节观影环境,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近日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春节是电影消费高峰期,版权保护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从往年看,春节档电影在广受关注的同时,也屡屡遭遇盗录盗播。一些不法分子想尽办法对热映影片进行偷拍并以此获利,也有人在微信或QQ群里转发贺岁电影资源包给群友“拜年”,或以极低价格出售,甚至市场上还出现盗录贩卖“枪版”电影这一黑色产业,相关案件近年来也呈高发态势。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盗录贩卖与传播“枪版”电影,明显逾越法律红线,不仅扰乱版权保护秩序,挤压正版电影市场空间,使优质作品无法获得应有回报,挫伤创作者积极性,更破坏电影产业健康发展,削弱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因此,必须对盗录盗播盗版电影坚决说“不”并严厉打击。其实,有关部门从未放松对相关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更是查处一批侵犯院线电影版权大案要案。盗录盗播盗版顽疾难以根除,既有市场需求与利益驱动的因素,也与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分散性,盗版资源传播渠道复杂、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监管难以及时有效覆盖全部有关。有鉴于此,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全方位加强对院线电影版权的全链条保护。此次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专项工作,除紧盯事后处置环节之外,还聚焦事前防范、事中监管等关键环节,如加强重点作品预警保护,加大对网络平台、影院等线上线下的监测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宣传引导等。这将对院线电影版权形成更严密的防护网,切实保护电影内容版权和电影制作者合法权益,为观众营造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观影环境。电影是深受人们喜爱的文化娱乐产品,建立良好的版权环境,对于激励电影创作、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百姓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相信此次专项工作,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将“支持正版,抵制侵权盗版”的共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2-06
  • 近日,有记者调查发现,多地政府通过网络平台发放给公众的部分紧俏消费券,竟然被“黄牛”截胡。有“黄牛”公然在网上叫嚣,“需要哪个面额抢哪个,大额券你们很难抢到。”一段时间以来,多地为了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区域消费活力,向公众发放各类消费券。比如,天津发放了1600万元的餐饮、文旅消费券;广州发放了1亿元“食在广州”餐饮消费券……本是利好企业、改善民生的“大红包”,却被“黄牛”盯上,沦为赚差价的“肥肉”。从近期曝光的多起涉消费券违法犯罪案件看,有些“黄牛”通过外挂软件,可同时操控成百上千台设备进行抢券;还有些“黄牛”通过软件模拟IP地址、修改GPS定位,实现跨地区抢券。更值得关注的是,通过验证码手机截屏,视频通话人脸识别等方式,无论是“黄牛”自行抢购的消费券,还是代抢的消费券,都能顺利通过核验。一系列操作,使得消费券的发放、使用限定规则如同虚设。“黄牛”抢到券后再加价倒卖,有的甚至勾结商家套取政府补贴。这不仅让消费券的普惠性大打折扣,也损害了消费者和一些商家的合法利益,更涉嫌违法,扰乱市场秩序。岂能让“黄牛”截胡消费券!必须斩断“黄牛”伸向消费券的“黑手”。不少专家和网民支招——“用技术打败技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把该补的漏洞补上,让“黄牛”无“技”可施。平台应加大对消费券转卖信息的巡查力度;对“黄牛”和伙同骗取补贴的商家要重点打击……  多方合力打击“黄牛”,让消费券实实在在惠及广大群众。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1-16
  • 年关将至,诈骗套路又一次卷土重来,不少骗子绞尽脑汁,蠢蠢欲动的花式骗术只等有人中招……我们整理了近期多发的诈骗伎俩,提醒大家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骗局一:陌生快递诈骗一个莫名而来的快递,一包纸巾或一把牙刷,几张印有“年终盛典”“年终遇见礼”“感恩有你”等硕大字样及抽奖方式的宣传单……与之前的“刮刮乐”诈骗类似,骗子们换了“新马甲”,最终目的是以中奖、赠品或做任务获得奖励作为噱头,将受害者拉入诈骗群后,让受害者下载软件、点击网址、关注店铺,诱导其参与“非法刷单”“购物返利”等活动。骗局二:兑换积分诈骗设置兑换积分是许多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然而,骗子却利用这一方式进行诈骗活动,重头在“嗷嗷待扫”的二维码或带有钓鱼网站链接的短信,这些二维码或链接往往被伪装成官方网站或正规平台,诱导消费者输入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信息被盗取,骗子就会利用这些信息开展盗刷或诈骗活动。骗局三:“集福”“红包”诈骗春节临近,“集福”“抢红包”成为网络热议话题。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诈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春节补贴正在发放”“开抢500元代金券”“集福”页面。当有人点击后,会显示中奖,奖品或奖金往往令人心动,一旦有人为了领取相应奖项而按照要求输入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后,卡内资金便会全部被划走。骗局四:贷款诈骗年底消费季,骗子利用通信工具散播可以提供贷款的信息。他们往往以高额贷款和低利率为诱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当受害人上钩后,骗子就会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借口要求受害人转账。这些骗子手段极其狡猾,他们会以各种方式绕过受害人的警惕,让其陷入贷款骗局而不自知。骗局五:退改签诈骗诈骗分子非法获取受害人的乘车、乘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班次等信息,冒充航空公司、订票网站或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短信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利用准确的乘机信息骗取信任。诈骗分子通常以航班延误、机票改签等理由主动提出退费或理赔,诱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信息或接受屏幕共享操作,从而转走资金。骗局六:网络代购诈骗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代购也成为诈骗分子的新目标。临近年关,面对选择在网上下单购物的消费者,骗子以年底优惠打折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进行购物消费,骗取钱财。骗子通常会伪装成正规商家或知名品牌的代购,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然后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或退款。那么,如何预防被诈骗?诈骗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层出不穷,为了预防陷入诈骗陷阱,首先,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信任何“低投入高回报”的话术,不要相信过于美好的“赚钱机会”。无论是电信诈骗中的返利活动,还是集资诈骗中的各种投资机会,在进行转账和投资前,要对该信息进一步核实,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查看是否有相同骗术已经被曝光。如果遇到专业问题,最好提前咨询专业人员,不要相信对方提供的转拨号码或进行回拨,否则将会进一步陷入对方团队设计好的陷阱。其次,保护个人信息是防范诈骗的重要一环。绝对不要轻易透露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用卡信息等个人信息,尤其是在未经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再次,警惕各类电信诈骗手段,包括来自陌生号码的电话、涉及点击链接的短信等。同时,加强对社交媒体信息的警惕,防范通过这些渠道传播虚假信息。最后,保持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也是防范诈骗的重要方面。避免在公共网络平台上访问敏感信息,定期更新软件,要使用强密码,并避免在多个账户中使用相同的密码。若不幸陷入诈骗陷阱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办?若不幸陷入诈骗陷阱,请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尽快前往附近派出所报案。务必牢记,速度至关重要,要与犯罪分子争分夺秒。在到达派出所后,请积极配合警方,提供相关诈骗信息,如银行卡账号、微信、支付宝、QQ号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成为追踪犯罪分子的关键线索,助力警方更快地追回损失。若是存在诈骗嫌疑,可随时前往派出所咨询,或拨打110进行核实。此外,“国家反诈中心”App使用便捷,具备举报、预警、身份核实及风险自查等功能。  再次提醒:请格外谨慎,避免再次受骗。诈骗分子可能致电声称可协助追回款项,实则企图骗取更多资金。公安机关不会在线办案,也不会要求转账,请务必警觉,谨防上当受骗!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1-16
  • 春节临近,各地逐渐迎来消费热潮。山西太原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健康消费,特别是节日期间商场促销活动多,消费者要留意商品是否明码标价,谨防虚假打折。太原市消协提醒,外出采购年货应选择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超市、商场,以及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购买预包装食品时,要留心外包装上的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标识是否齐全,外包装有无破损,是否在保质期限内;选购散装食品时,不选购无标签标识、外观性状不正常、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遇促销活动时,消费者应注意核实赠送优惠券的适用范围、活动期限、优惠是否叠加等信息,以防附加不合理条款;消费者应冷静对待商家推销手段,按自己实际需求理性购物;办理预付卡要谨慎,要注意考察经营者的信誉度及经营状况,办卡时要约定好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少消费者还在筹划外出旅游过节。太原市消协提醒,出行前准备要做充足,提前了解途经地、目的地天气、交通、景区开放情况和门票预约措施,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和时间。跟团游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酒店、游乐场所和有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1-10
更多
风险提示
>>
更多
组织机构
>>